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分享到:
点击次数:5722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10日15:46:51 打印此页 关闭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建建〔2019〕15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管理局:

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管,依法正确履行好监管职责,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行业乱象整治力度,不断推动我省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模标准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要求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招标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招标门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所属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受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简化招投标备案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正式立项前,自行决定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同时需承担因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失败的风险。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备案时不再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只需提供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施工招标备案不再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备案要件。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纸质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实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担任制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应由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担任。在开标活动中,授权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到场,并交验身份证明材料。开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场的,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标时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进行查验,严肃查处伪造身份证明材料等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的行为。

四、对同类业绩的要求

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时,只对投标人提出同类业绩要求;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可对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提出同类业绩要求。同类工程业绩以合同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五、加强对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监管

推行项目代理负责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代理项目工作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委托,一个工程项目委托一名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开标时,项目负责人应到场并组织开标、评标。

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发现或投诉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现象并经查属实的,进行严肃处理,限制其项目代理,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六、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对存在失信甚至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透露评标秘密等不良行为专家,取消评标资格,从专家库予以清除。

七、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行业乱象整治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涉黑涉恶行为长期得不到根治的问题,充分运用专项斗争这柄“利剑”,实现全面治理。构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用体系,对涉黑涉恶、围标、串标的企业在投标和资质升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29日

上一条: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2019 年修订)甘建质〔2019〕168号 下一条:省建设厅关于征集建设科技专家库专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