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2019 年修订)甘建质〔2019〕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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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的通知

甘建质〔2019〕168号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全省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方便服务企业,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我厅对《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甘建设200540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甘建设2005402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7日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以及与质量检测相关 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下简称质量检测), 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 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对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对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 鉴证类中介机构。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可由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检测机构依据资质标准规定申请相应资质,经审 查合格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 1、2。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内设建筑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其出具的试 验报告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申请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同时取得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甲级资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专项检测甲级资质。  取得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可接受 委托,并向委托方提供有关结构安全性、使用安全性及结构耐 久性等方面的有效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 

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前,应取得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并在30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第九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升级及增加检测类别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 3);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书原件及 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 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岗 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满足检测工作要求的设 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七)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期间可对申请人的检测能力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颁发相应类别的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 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变更申请,报送有关变更证明资料,办理变更手续;破 产、歇业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资质审批部门按现行资质标准复查合格后,换发新证;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单位,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检测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应 当依法办理检测机构的资质注销手续: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的;  (二)检测机构破产、歇业的; (三)资质证书被依法撤回、吊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在质 量检测、施工、监理或相关单位从业 1 年以上,由具有专业培 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培训不少于24 学时,理论知识、实际操作经 培训机构考核合格,颁发统一的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的上岗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检测人员的日常监管。对已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不履职尽 责等不良行为的,责令整改;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人员,吊销考核合格证书;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参加质量检测人员考核。 检测人员遗失考核合格证书,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 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证或超越资质标准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及本省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科学、公正,检测数据、结论和 报告应当真实、准确,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结论和报告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设工程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第二十条 质量检测业务委托方与检测机构应签订书面合同,委托方对委托试件及事实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明示、暗示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伪造、篡改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 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 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在24 小时内书面报告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 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进行现场踏勘、收集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确定鉴定检 测目的、范围和内容,制定方案后方可进行现场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向委托单位出具鉴定检测报告。鉴定单位可依据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进行结构性能可靠性的鉴定。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检测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 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检测台账和单独的检测不合格项 目台帐。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检测报告采用全省统一编制的取样单、记录单、委 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表格格式,使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对检测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二)对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加盖“见证取样送检”专用章; (三)地基基础检测和主体结构检测、建筑结构可靠性鉴 定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及门窗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检测依据、 检测方法、取样方式及部位、检测内容、评定结果及其它相关记录和技术资料; (四)检测报告应有检测、审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CMA 章);多 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专用章。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内容不全的, 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依据。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跨地区承接检测业务时,应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有关规定收取、支 付检测费用,不得任意抬价和压价,无收费标准的项目可以按 照合同约定收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检测工作及检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的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同时通过公众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从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检查措施: (一)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和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二)要求检测机构或委托方提供相关的资料; (三)就有关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五)发现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资质条件达不到标准 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的,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投诉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受理社会对检测机构的投诉。对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依据规定权限对 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超出权限的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于 30 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各地不得设置规定限制和排斥外地检测机构到本地区从事质量检测。 

第三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检测机构和委托方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 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则进行处罚。检测机构在申请增加检测类别及升级之前一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原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甘建设〔2005〕402 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业务范围

          2.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 

          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附件1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业务范围

     

一、建筑工程检测  

(一)甲级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材、钢筋(含焊件与机械连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电线、电缆、预应力钢绞线、钢芯铝绞线、锚夹具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氯离子、碱活性检验;  

4、砌墙砖、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轻质隔墙板及外墙饰面砖等墙体材料检验;  

5、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  

6、防水材料、建筑涂料、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耐久性能、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检验;  

7、简易土工试验(击实试验、含水率、比重、容重、液塑限、干密度);  

8、防腐材料、气硬性材料检验;

9、钢材、水、水泥等材料的化学分析,钢材光谱分析;  

10、建筑管材检测;  

11、金属材料金相检验;  

12、设备及管道的防腐层电火花检漏。  

(二)乙级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件与机械连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砌墙砖、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轻质隔墙板检验;  

5、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  

6、防水材料常规项目检验;  

7、简易土工试验(击实、含水率、干密度);  

8、混凝土抗渗性能检测。  

二、市政工程检测  

(一)甲级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砌墙砖、小型空心砌块及道路人行道砖检验;  

5、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抗冻、抗渗检验;

6、结构混凝土:强度、混凝土碳化深度、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表观及内部缺陷;  

7、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量、配合比设计、石灰有效钙镁含量、粉煤灰细度、粉煤灰烧失量;  

8、土:颗粒级配、液塑限、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CBR;  

9、道路结构层材料回弹模量、橡胶支座、伸缩缝、钢铰线、预应力锚具、夹具及张拉设备等项目检验;  

10、沥青和改性沥青常规性能检验,粗集料粘附性试验、抗剥落剂性能评价;  

11、沥青混合料空隙率、马歇尔稳定度、浸水稳定度、流值、矿料级配、含油量、标准密度、理论密度等项目检验;  

12、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13、沥青混合料车辙试验、冻融、析漏、飞散试验、水损性能试验等项目检验;  

14、水质、钢材、石灰化学分析。  

(二)乙级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砌墙砖、小型空心砌块及道路人行道砖检验;  

5、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  

6、沥青常规性能检验;  

7、沥青混合料空隙率、马歇尔稳定度、浸水稳定度、流值、级配、含油量、标准密度、理论密度检验等;  

8、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9、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 量、配合比设计、石灰有效钙镁含量、粉煤灰细度、粉煤灰烧  失量;  

10、土:颗粒级配、液塑限、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CBR;  

11、水质分析;  

12、混凝土抗渗性能检测。

   

一、岩土工程检测  

(一)甲级  

1、岩体及覆盖层砂土卵砾石等原位大型试验:抗剪强度试验、变形试验、载荷试验、原位渗透变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旁压试 验、扁铲侧胀试验、现场直接剪切试验、波速测试、岩体原位应力测试、激振法测试;  

2、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及抗冻性试验及评价,岩石薄片鉴定;  

3、土石坝坝壳填筑料、反滤料、碎(砾)石料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及水理性试验;  

4、各类土料(地基土料、防渗土料、特殊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土化学试验;

5、水质简分析;

6、水、土对混凝土及钢筋的腐蚀性分析和判定;  

7、天然建筑材料粗、细骨料的常规全分析、碱活性检验分析评价、冻融损失率、化学分析;  

8、锚杆(索)质量检测:拉拔、长度、孔内砂浆饱和度;  

9、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地下水的监测;  

10、垫层、灰土挤密桩检测。  

(二)乙级  

1、地基土及防渗土料的物理性、力学性、水理性试验;  

2、岩石常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3、土、水对混凝土腐蚀性的分析;

4、天然建筑材料粗、细骨料的常规简分析。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  

(一)甲级  

1、建筑工程检测甲级资质业务;  

2、地基与基础检测:桩的承载力检测(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单桩水平静载试验、高应变法),桩身完整性检测(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钻芯法),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土工试验(击实试验、含水率、压缩性、湿陷性等)、标贯、静力触探、动力触探等原位试验;  

3、混凝土结构检测:混凝土强度检测、混凝土保护层检测、混凝土钢筋探测、混凝土构配件结构性能检测、混凝土裂缝与缺陷检测、混凝土预埋件、后置埋件、植筋、螺栓等力学性能检测、结构构件静、动载试验;  

4、砌体结构检测:砌筑块材检测、砂浆强度检测、砌体结构裂缝、变形、构造等性能检验、砌体强度原位检测。  

(二)乙级  

1、建筑工程检测乙级资质业务;  

2、混凝土强度检测;  

3、砌体强度检测;  

4、混凝土钢筋探测;

5、混凝土保护层检测;  

6、地基基础检测: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桩身完整性(低应变或声波透射法、钻芯法)。  

三、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材强度检测;  

2、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3、钢结构螺栓连接检测(强度、扭矩系数、抗滑移系数);  

4、钢结构垂直度检测;  

5、钢构件原位试验;  

6、钢结构振动测试;  

7、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8、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9、钢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  

四、建筑节能检测  

1、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检测;  

2、外墙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接强度现场拉拔试验,锚栓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3、外墙传热系数、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外门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

4、通风与空调的风机盘管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的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5、配电与照明电线、电缆的截面、每芯导体电阻值检测。  

五、建筑幕墙及门窗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  

2、水密性;  

3、风压变形性能;  

4、层间变位性能;  

5、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六、建筑智能检测  

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  

2、综合布线系统检测;  

3、安全防范系统检测;  

4、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测;

5、电源及接地系统检测。  

七、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一)甲级  

1、土壤氡浓度检测;  

2、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和有害污染物含量检测;

3、室内空气中氡、甲醛、苯、氨及 TVOC 浓度检测。  

(二)乙级  

1、土壤氡浓度检测;  

2、室内空气中氡、甲醛、苯、氨及 TVOC 浓度检测。  

八、市政桥梁(隧道)工程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及磨耗值、磨光值、冲击值、碱活性和石料的单轴抗压强度检验;  

4、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  

5、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耐久性能、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检验;  

6、沥青常规性能检验;  

7、沥青混合料空隙率、马歇尔稳定度、浸水稳定度、流值、级配、含油量、标准密度、理论密度检验等;  

8、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9、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量、配合比设计、石灰有效钙镁含量、粉煤灰细度、粉煤灰烧失量;  

10、土:颗粒级配、液塑限、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CBR

11、预应力钢绞线、钢芯铝绞线、锚夹具检验;  

12、土工合成材料:拉伸强度、延伸率、撕裂强度、顶破强度、厚度、单位面积质量;  

13、道路工程:压实度、平整度、弯沉、路面厚度、车辙、摩擦系数、路面渗水、土基回弹模量;  

14、结构混凝土:强度、混凝土碳化深度、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表观及内部缺陷;  

15、地基基础: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桩的承载力、桩身完整性、地表沉降;  

16、桥梁隧道结构及构件:应变(应力)、变形、位移、自振特性参数(加速度、速度、振幅、振动频率)承载力评价、隧道断面检测;  

17、橡胶支座:抗压弹性模量、抗剪弹性模量、极限抗压强度、抗剪粘结性能、抗剪老化;  

18、线形及几何尺寸:桥梁的线形、几何尺寸;  

19、桥梁动载试验、桥梁静载试验。  

九、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  

1、建筑工程检测甲级资质业务;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甲级资质业务;  

3、地基基础结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


附件 2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 

 一、各类甲级检测资质和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专项资质基本标准  

(一)独立法人机构;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5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专业技术高级职称、5 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质量负责人、审核人具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3  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  

(四)检测机构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边远县  (区)的可不少于 6 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 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 4 人,边远的  县(区)的可不少于 3 人;  

(五)具有与开展相应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试验场所及仪器设备;  

(六)检测机构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等。  

二、各类乙级检测资质和未分级专项检测资质(不含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专项资质)基本标准  

(一)独立法人机构;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 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  有专业技术中级职称、3 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质量负责人、审核人员具有专业技术初级职称、2 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  

(四)检测机构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  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边远县  (区)的可不少于 6 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 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 4 人,边远的  县(区)的可不少于 3 人;  

(五)具有与开展相应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试验场所及仪器设备;

(六)检测机构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甲级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市政桥梁(隧道)工程甲级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标准外,地基  基础和主体结构甲级检测机构还应具有 1 名注册岩土工程师和1 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钢结构工程检测、市政桥梁(隧道)工程检测机构还应具有 1 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上一条:关于重新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