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预拌(商品)混凝土施工过程中
应注意的要点通知
各监管单位:
混凝土是建设工程行业必不可缺的复合性材料,其质量直接关乎到工程质量和安全,影响混凝土强度及耐久性的因素很多,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预拌(商品)混凝土以减少环境污染、节能降耗、计量准确稳定、节省施工用地等优势已占主导地位,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个别单位或个人对其认识存在偏差,为加强预先控制和过程控制的原理,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特对个别点予以明确。
依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甘建工[2010]620号、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62/T25-3058-2012、《关于开展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质量检查的通知》甘建工[2012]382号、《关于加强全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甘建工〔2003〕50号、《关于不再单独核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测试验室资质的通知》甘建函〔2017〕437号、《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工[2010]620号文件。
1、设计配合比拌合站根据现场原材料测试结果调整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使用。
2、首次使用的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
3、加强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按规定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4、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除按规定做好产品的出厂检验外,混凝土还须进行交货检验和现场留取试样用以对结构构件进行质量检验。
5、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应向使用单位出示企业资质证书和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意受理的质量监督证书复印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
6、对没有条件设立试验室的构件与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委托本地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检测时,必须经持证送样员按规定的要求取样送检,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7、供应单位应持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
8、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外新建分厂(站)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申办资质。
9、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和标准养护试件,标准养护试件应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0.交货验收时应测定预拌预拌混凝土的塌落度。
11、不再单独核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测试验室资质。(2017.8.9)
12、决定收回各市州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的审批权限。(20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