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质量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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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32 更新时间:2017年06月28日16:43:27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开展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质量检查的通知

甘建工[2012]382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质量行为,促进商品混凝土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对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质量。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二)生产设备配置及运转情况;

(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

(四)企业对原材料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控制情况;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的运行情况;

(六)现场抽测原材料及混凝土的质量情况;

(七)技术质量资料档案建立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

三)《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

(四)《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甘建工[2010]620号);(五)国家、行业及省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及规定等。

四、检查安排

(一)第一阶段: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二阶段: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2012年8月20日前报省建设厅,检查报告应有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对存在问题企业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三)第三阶段: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建设厅于9月上旬组成检查组对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产品质量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检查时间另行通知。五、检查结果的处理本次专项质量检查评价采用总分100分的评分制,对于检查得分70分及以上的企业,评价为合格;检查得分在60分至69分的企业,评价为基本合格,责令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于得分在60分以下的生产企业,评价为不合格,责令停业整顿,同时进行相应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围绕检查工作,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意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清原因,限期整改,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确保不留隐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罚则的上限进行处罚;

(三)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络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有关事宜,并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省建设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上一条: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加强全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