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甘建工〔2003〕50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构件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现就加强构件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完善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严格生产质量过程管理。
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过程管理,切实把住成品出场关,并认真执行以下规定:
㈠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在资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㈡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按规定组织生产,对生产的构件和混凝土质量负责。构件和混凝土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
㈢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每月的5日前,向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统一印制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统计表»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统计表»,并将上月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报告、混凝土拌合物各项性能试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的使用情况等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㈣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当出现不合格的检验项目时,应及时报告企业的技术质量负责人,禁止质量不合格的构件和混凝土出厂。
㈤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除按规定做好产品的出厂检验外,混凝土还须进行交货检验和现场留取试样用以对结构构件进行质量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生产企业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供需双方协商承担;现场留取试样对结构构件进行质量检验必须由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有关要求制作试样,并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见证取(送)样。
㈥构件出厂前,应在醒目的固定位置印上厂标,注明生产日期、规格、型号及合格印章,要求图案清晰、字迹工整,不符合要求的构件使用单位有权退回。
㈦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应向使用单位出示企业资质证书和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意受理的质量监督证书复印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应注明购货单位、使用部位、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性能指标、生产日期、出厂日期等。
二、加强对构件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保障生产质量。
㈠构件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对全省构件和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构件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直接实施监督。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构件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由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实施具体监督工作。
㈡构件和混凝土质量监督申办
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每年一月份向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本年度构件和混凝土质量监督手续,填报«甘肃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申办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省建设厅颁发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证书»或«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
2、企业上年度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销售报表及本年度生产计划;
3、上年度生产质量控制资料;
4、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结合上年度企业生产质量情况、企业生产条件和管理情况对企业申报的«甘肃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申办书»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签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书»,纳入质量监督范围。无当年质量监督证书的企业,不得进行生产和销售。
㈢构件和混凝土质量监督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站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构件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动态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监督检查内容为:
1、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状况及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不定期核查质量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生产工艺设备的运行情况、质量检测的控制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2、对构件和混凝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质量行为进行检查。
⑴检查承包合同,禁止越级生产活动;
⑵检查管理人员资格情况,不得无证上岗;
⑶检查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情况;
⑷检查设计文件、生产方案、质量监控措施及各类技术交底,确定有效控制质量情况;
⑸发生质量事故情况;
⑹其他有关质量行为。
3、对原材料及生产成品进行抽样检查。
定期对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选用的水泥、钢筋、砂、石、粉煤灰、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进行抽检比对;对构件结构性能、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拌合物各项性能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抽检结果按月通风。
4、质量技术保证资料收集、整理、归档情况。
定期抽查构件和混凝土生产的原材料复试、配合比报告、试块强度报告、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报告、混凝土拌合物各项性能试验报告以及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5、其他规定的监督内容。
㈣构件和混凝土质量监督结论
监督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时,将按规定记入企业不良质量行为记录档案,构件和混凝土不得进行销售;连续两次检查为基本合格者,则第二次检查结论为不合格;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年度资质年检和质量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三、其他有关问题
㈠对没有条件设立试验室的构件与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委托本地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检测时,必须经持证送样员按规定的要求取样送检,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㈡对本市、州、地以外进入的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每承接一项工程的构件或混凝土供应业务,均须持资质等级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到该市、州、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否则工程不予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
㈢构件与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申办监督时,应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质量监督费。
㈣构件与混凝土生 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可直接与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系。
㈤本通知自二OO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