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15〕489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改革建筑业企业规费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甘发〔2013〕1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14〕58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顺应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经研究决定,我厅不再对建筑业企业规费中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率标准进行核定。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一事一核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核定额按下式进行计算(核定表见附件1):
社会保险费核定额=施工工期(月)×施工现场人员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额(元/月)×施工现场人数
住房公积金核定额=施工工期(月)×施工现场人员住房公积金企业缴纳额(元/月)×施工现场人数
二、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资料核定:
1、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的该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名单(见附件2)及企业为施工现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五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2、由企业所在地的社保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认(说明情况、核实、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为施工现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情况基数表(见附件4)、企业为施工现场缴纳住房公积金月情况基数表”(见附件5)。
三、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我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试行)>的通知》(甘建价〔2013〕29号)及《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甘建价〔2013〕585号)规费中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率标准核定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并同时停止办理省外入甘建筑业企业《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临时)》。
四、本通知施行之日前签订施工合同未进行工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本省建筑业企业应按2015年度核定的规费费率标准计取,不再进行调整,省外入甘建筑业企业未进行规费费率标准核定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五、我省现行有关规定中关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计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管理和解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