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认真执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实施时间】1993-03-01【发布单位】建建质[199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一九八九年,建设部以3号令发布了《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普遍能认真贯彻执行,查处了一批重大质量事故,处理了有关事故责任者,从中吸取了事故教训,使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建设的轨道。但是,也有些地区和部门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很不严肃。事故发生后,有的隐瞒、拖延不报;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草率了事;有的以种种借口长期不作处理。仅对1992年全国发生的20起重大质量事故分析,没有及时上报的就有15起,无书面上报材料的10起。最后作出通报处理的仅6起。北京、湖北、山西、江西等省、市在这方面做得较好。
为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管理,严肃法纪,切实做好对重大事故的及时调查和处理,吸取事故教训,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此重申: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增强执行《规定》的自觉性。要进行广泛的宣传,使《规定》精神深入到基层单位,做到工程建设参与者人人皆知。
二、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以电报、电话等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同时报告建设部。
三、事故发生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照《规定》要求,组成事故调查组,认真履行调查组织责。在全部调查工程结束后十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当地人民政府,并同时报建设部(事故处理超过30天,要有阶段性文字报告材料)。
四、凡发生一、二级重大质量事故的,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召开事故现场会。对事故的处理要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对造成事故的企业按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查处。
五、从一九九三年起,建设部每年将对各地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进行通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及时通报,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要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建设战线广大干部和职工依照建筑法规和标准、规范从事工程建设。
六、建设部在每年通报工程质量重大事故中,将同时通报批评事故不上报或上报不及时、处理不严肃、无书面调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