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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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63 更新时间:2017年03月17日03:19:25 打印此页 关闭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实施时间】1990-04-04【发布单位】(90)建建工字第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基建司、中建总公司: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建设部以第3号部长令发布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在执行中,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说明如下:

 一、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包括:

  1.系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

  3.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重大质量事故级别的。

 二、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不含农民自建房屋。

 三、造成重伤2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5千元(含5千元)以上的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其管理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制订:经济损失不足5千元的列为质量问题,由企业自行管理。

上一条:建设部关于认真执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