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和调整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初步设计管理事项的通知
甘建设〔2013〕631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精神和要求,根据当前我省建设项目发展和管理的需要,我厅决定在保持勘察设计质量总体可控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和调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事项。
一、简化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事项
(一)为大力支持工业项目建设,积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工业建筑的特点,简化工业项目的设计质量监管程序,对各类工业项目中的厂房类建筑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对工业类项目中配套的公共建筑等按本通知第“二”部分的规定执行。
(二)为积极推动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特点,简化中小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投资5千万元以下)的设计质量监管程序,不再对其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三)根据住宅类和公共建筑类的勘察设计技术发展现状和工作手段更新的实际,简化中型及以下住宅项目(居住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万平方米且单体建筑层数不超过20层)和公共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2万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设计质量监管程序,对上述规模以下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二、调整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事权
(一)工程投资5亿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初步设计审批事项。
(二)规划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万平方米且单体住宅建筑层数不超过30层的居住小区及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的公共建筑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初步设计审批事项。
(三)超出上述(一)、(二)条规模标准的大型复杂建设项目及一些需要提高监管层次的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初步设计审批事项。
(四)各类超限高层建筑,按照国家和我省管理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抗震办公室承办)进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按第(三)条办理初步设计审批事项。对其中超限程度较大的复杂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建设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三、明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要求
(一)严格执行《建筑法》、《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切实保证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满足使用功能需要,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安全可靠,建筑节能合理有效。
(二)初步设计文件报审时应提供以下法定前置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同上)
3、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批复(同上)
4、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委托合同(同上)
5、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甘备案书(同上)
(三)严格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要求开展工作,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咨询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承担。
1、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应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级专业学术团体等独立咨询审查机构或具备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2、咨询审查机构应安排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和工作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和大型项目工作业绩)承担咨询审查工作,并指定项目和专业负责人,其中建筑、结构专业应分别由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其它专业及市政类工程项目应由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承担。
3、咨询审查机构应针对设计依据、设计标准、设计原则、设计方案等主要内容提出咨询审查意见,出具技术咨询审查报告,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4、承担咨询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与项目设计单位存在隶属和利益关系。
(四)各审批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流程和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严格按规定开展工作,并承担行政审批责任。初步设计批复应明确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设计标准、抗震设防、主要技术方案等内容的审批意见,为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和指导。审批部门对初步设计主要文件资料应存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定期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施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管理限额的通知》(甘建设[2011]315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