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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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93 更新时间:2017年03月16日04:07:15 打印此页 关闭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

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甘建设〔2017〕50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建设局,各设计、施工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103号)、《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文件精神,加强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履行相关职责,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工作

按照职能调整,2017年1月1日起,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工作中按照现行防雷设计标准规范认真审核相关防雷设计内容,将防雷设计作为工程设计内容之一,按照我省现行施工图审查、备案程序及要求办理,各地不得另行增加程序和要求。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将防雷装置纳入竣工验收备案内容,依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含防雷装置内容)和现行的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二、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已涵盖防雷设计、施工的相关内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应由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三、防雷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监管责任,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业主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加强与气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协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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