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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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58 更新时间:2017年03月16日03:49:58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建规〔2017〕46号

各市州规划局、甘南州建设局、兰州新区规划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依据之一,也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前置要件之一。建设项目选址的科学合理关系到城市的总体布局和长远发展,引导着整个城市的空间资源配置。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2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投资项目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88号)及“放管服”的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6修订版)》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6修订版)》,从选址初审阶段就要加大现场踏勘力度,统筹考虑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范围、军事保护设施、输油气管道、道路交通组织等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和安全保护距离等要求,规划选址务必做到安全、科学、合理、可行。

二、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选址审批工作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重点项目“1+(2+X)”并联审批的决策,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对接,按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及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的接件受理、审核办结工作,认真开展选址意见书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开工作,提升规划选址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促进公众参与,减少各种矛盾。

三、强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层级审查主体责任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树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意识,既要依法依规办事,又要主动作为,敢于担当,认真落实规划选址层级审查主体责任。

一是落实“安全”责任。安全责任事关人命,人命关天;安全生产责任重大,重于泰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务必牢固树立建设项目选址安全意识,把项目选址的安全性放在选址考虑因素的第一位,项目选址要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选址初审单位要充分发挥与项目直接接触、情况熟悉、信息掌握全面等属地优势,从初审环节就要杜绝因选址不合理可能引起的安全事故问题。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衔接,及时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建设单位、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开展建设项目选址现场踏勘工作,严格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安全标准开展规划选址初审工作,选址符合法定要求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向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初审意见。

二是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钢铁、煤炭、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化解产能工作,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上述新增产能过剩项目一律不得进行规划选址或规划许可。

三是强化选址的统筹协调工作。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统筹协调并化解建设项目选址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跨市州行政区划的项目选址问题,市(州)、县(市)两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协调市(州)域、县(市)域内项目选址中存在的问题,严禁推诿扯皮或不作为现象发生。

四是强化选址的全程监管。要更加注重城乡规划的事前引导、规划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项目建设的选址服务工作,简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建设项目选址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属地化监管,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监督责任主体,其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安全隐患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排除,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五是强化选址追责机制。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审查意见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合规,对于不负责任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并由省建设厅函告当地人民政府的,全省通报批评;造成规划选址审批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开展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自查工作

自即日起,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对照国家及省上各项规定和要求立即对市(州)域内的选址项目进行一次拉网式自查,确保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科学性与合法性。省建设厅将适时启动督察工作。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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