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甘人社通〔2021〕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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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1〕29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精神,深化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现将《甘肃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8日

甘肃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建设工程专业人才队伍,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设工程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建设工程专业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次,职称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以下简称“县以下基层单位”)高级工程师(副高),实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评价条件标准不再单独制定,采取在本评价条件标准高级工程师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中“减条”的方式审核评价,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鼓励基层事业单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四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认定。助理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本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取得的证书等级,参考其他业绩,确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六条  在本专业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本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七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建设工程专业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建设工程领域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运用;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或省产业发展需要和学科发展要求提出本学科研究、开发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拓性的研究、开发课题。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2个以上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技术工作,并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二)科研能力强。主持省级科研课题并取得明显效益;或主持编制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或省市场监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或获得过多项国家发明专利。
  (三)学术水平高。发表过高水平论文或公开出版过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四)是全省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在SCI、EI等国外索引收录1篇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或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的。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各类企业和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职称的人员,必须有累计1年以上的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服务(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或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并取得第(二)款1-7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或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制定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规程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 2 项(其中有1-7项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或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省市场监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规范、规程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7名)或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7项至少占1项):
  1.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以上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1次,或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金奖1次,或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前5名)1次。
  2.完成(第6、7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规程1项;或完成(第4、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规范、规程2项。
  3.完成(前2名)国家部委认定的工程工法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工法2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定额2项。
  4.完成(第4、5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5.获国际专利(前3名)1项,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2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项。上述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必须与本专业相关,除国际专利外,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须各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转化的佐证依据。
  6.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以上。
  7.作为项目负责人或者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3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或作为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完成3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工程管理等;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的科技管理工作。
  8.获得市厅级表彰2次。
  9.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EI、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部级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
  10.独著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建设工程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或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12万字以上。
  11.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 次。
  12.担任国家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国内核心期刊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以上业绩条件1-6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其他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申报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凡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至少有1-6项业绩中的1项),论文、著作、表彰(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破格申报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成果。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主持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技术工作,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与建设工程相关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的编写。
  (三)学术水平较高。主编过公开出版的列入计划的建设工程专业教材;或公开出版或发表建设工程专业相关专著、论文。
  (四)是本行业领域的业务、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四)县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本条前三款条件任一条,可申报全省基层范围有效高级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选用下列条件之一进行答辩:
  (一)高质量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在省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交的总结,须由2名本专业在职正高级工程师诚信签署其是否具备高级工程师水平的推荐意见;其他申报人员所提交的总结,须由2名本专业在职正高级工程师或任职满5年并具有建设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的本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诚信签署其是否具备高级工程师水平的推荐意见。推荐专家须持全省范围有效资格证书)。
  (二)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已发布实施的省级以上的标准、规范、规程或地方定额;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已发布实施的标准图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已发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的本专业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四)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
  (五)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各类企业和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职称的人员,必须有累计1年以上的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服务(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或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三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工具书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8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规程1项;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6名)省市场监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规范、规程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1次,或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金奖1次,或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二等奖(前5名)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本专业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其他。获县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有1-8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完成(前6名)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2名)省级项目子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完成(前4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3.完成(前10名)由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规程1项;或完成(前8名)省市场监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规范、规程1项。
  4.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认定的工程工法1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工法2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定额2项。
  5.获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上述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且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转化的佐证依据。
  6.获得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县(市、区)科技奖励一等奖(前2名)2次。
  7.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
  8.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承担并完成2项大型工程,或1项大型工程和2项中型工程,或4项中型工程的勘察设计。作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者安全质量负责人,主持并完成2项大型工程,或1项大型工程和2项中型工程,或4项中型工程的施工。作为工程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或主持2项以上大型工程,或1项以上大型工程和2项以上中型工程,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管理、监理的全过程,并以本人为主编制了主要技术资料。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要设计人、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工程造价编制人或审核人等),完成2项以上大型工程,或1项以上大型工程和3项以上中型工程,或5项以上中型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并发挥重要作用。
  9.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全文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厅级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1项。
  10.主编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公开出版本专业论著1部;或作为合作人,在1部著作中撰写字数达5万字以上或译著达10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发表本专业列入计划的教材或技术手册中,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11.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1次。
  12.获得年度考核3次以上优秀。
  13.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受聘为省级学术期刊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以上业绩条件1-7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其他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达到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条件标准中的2项(其中有1-8项业绩1项),可申报全省基层范围有效高级工程师。

第三节  破格晋升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内容。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申报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凡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至少有1-7项业绩中的1项),论文、著作、表彰(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破格申报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专业能力。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的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
  第三十六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三)是本单位技术骨干,能较好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技术工作,能组织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业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三)具备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第三十八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九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四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借助工具书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县(市、区)科技奖励一等奖(前6名)1次。
  2.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完成(前6名)省级项目子课题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完成(前6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
  3.参与完成省市场监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或标准图集1项。
  4.参与完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工法1项。
  5.获得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
  6.获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
  7.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并完成1项大型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全过程。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完成省级项目子课题1项,或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
  2.获得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
  3.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市州优质工程奖(如白塔奖、麦积奖等)1项。
  4.作为主要设计人,参与并完成1项中型工程或2项小型工程的设计。作为项目经理、安全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参与并完成1项中型工程或2项小型工程的施工。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并完成2项中型工程或4项小型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并以本人为主编制了主要技术管理文件。
  5.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完成能够体现本人主要工作业绩、技术水平的技术工作报告1份。
  6.获得年度考核2次以上优秀。
  7.参加脱贫攻坚或乡村振兴工作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
   以上业绩条件1-4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其他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条件标准

  第四十三条  破格内容。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申报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凡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四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表彰(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评价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六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作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业绩作支撑。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内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八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
  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全国性、省级项目的子项目、分项目,按市厅级项目对待;海外项目按市厅级项目对待。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四十九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为准。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等期刊,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五十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大学本科学历同等对待。
  第五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二)等级标准。勘察设计及科技管理行业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施工行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执行。
  (三)智库成果被“采纳”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四)“帮扶基层经历”指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以上县以下基层工作经历即可。帮扶基层经历的确认以现用人单位出具的意见为准。
  第五十二条  破格申报专家推荐中,专家须持全省范围有效资格证书,且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正高级专家。
  第五十三条  本专业“全省基层范围有效高级工程师”晋升方式为正常晋升(不能破格),与全省范围有效高级工程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全省基层范围有效高级工程师,须按相关政策取得全省范围有效高级工程师职称后,方可申报全省范围有效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五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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