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系列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1〕25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经济发展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工程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及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系列人才队伍,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系列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包括机械、材料、冶金、电气、电子、信息通信、仪器仪表、能源动力、广播电视、控制工程、计算机、自动化、气象、化工、矿业、石油与天然气、纺织、轻工、核工程、生物、安全、人工智能等领域。
建设、水利、地质勘查测绘采矿土地、交通运输、林业(农口)、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快递和高等学校工程等专业,按其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价条件标准执行。
为涉密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可单独组建评价组评价。
第三条 本系列职称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工程系列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中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第五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六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取得的证书等级,参考其他业绩,确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七条 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
第八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九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十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背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精通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法规。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领域专著、论文。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标准的编写;获多项国家发明专利。
(四)是全省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本科学历。
第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研究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一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的(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9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前3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包括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前3名)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9项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特等奖(前3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特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包括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前2名)完成省级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主持(前2名)制定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9项至少占1项):
1.作为前2名,获市厅级科技奖励、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省工业设计大赛奖一、二等奖1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厅级项目3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至少有1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前2名)完成大型工程项目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完成中型工程项目3项,通过验收或已交付使用,至少有1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4.主持完成(第一完成人)大型基础设计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2项,得到成功实施;或主持完成(第一完成人)中型基础设计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4项,得到成功实施。
5.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6.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
7.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8.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项。
9.作为前2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项,前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10.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负责人,近3年年均新增上缴税金300万元;或近3年吸纳就业300人以上,未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SCI、EI等上收录1篇。
12.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3.获市厅级表彰2次。
14.担任国家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国内核心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15.培养指导至少3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6.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9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破格申报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本专业领域能够发挥一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五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主持完成本专业相关领域重要项目,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本专业相关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四)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工程师满5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任工程师满5年。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专科学历。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中专学历。
(三)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在相应专业技术技能岗位任职满4年。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成果等。
第三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掌握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或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3名);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包括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前3名)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课题项目1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包括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驻地高监)完成全国性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制定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2名),或获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特等奖(前3名);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省工业优秀新产品特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包括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前2名)完成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包括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驻地高监)完成省级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主持(前3名)制定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省工业设计大赛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省工业设计大赛奖一、二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省工业设计大赛奖三等奖(前2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包括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前2名)完成市厅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包括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驻地高监)完成市厅级项目3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可申报全省有效高级工程师,达到下列条件1-8项中的1项或任意2项可申报全省艰苦单位有效或全省企业有效高级工程师:
1.作为前2名,获县区级科技奖励一等奖2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包括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前2名)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1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包括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驻地高监)完成大型工程项目2项、中型工程项目3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完成小型工程项目3项,通过验收或已交付使用,至少1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3.主持完成(第一完成人)大型基础设计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1项,得到成功实施;主持完成(第一完成人)大型基础设计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2项,得到成功实施;或主持完成(第一完成人)小型基础设计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4项,得到成功实施。
4.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5.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2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
6.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或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后被认可。
7. 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2项,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
8.作为前2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其中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9.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负责人,近3年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或近3年吸纳就业100人以上,未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0.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11.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2.县区级表彰2次。
13.担任省级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连续以上;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4.培养指导至少2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5.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
16.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三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8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破格申报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三十六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受到县级以上表彰或奖励;参与完成本专业课题项目,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二)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参与本专业相关课题研究工作;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本专业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撰写;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四)是本单位技术骨干。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三)具备中专学历,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四)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在相应专业技术技能岗位任职满3年。
第三十八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九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四十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但要独立撰写能够体现本专业技术水平的高质量工作总结一份。
第四十一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字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二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三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中1项:
1.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或参与完成市厅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2.获县区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县区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或参与完成县区级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达到下列条件中2项:
1.获得与本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
2.参与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小型工程项目2项。
3.参与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
4.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负责人,近3年年均新增上缴税金30万元;或近3年吸纳就业30人以上,未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能够反映个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等1篇(需由1名本专业在职在岗高级工程师签署推荐意见)。
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优秀等次。
7.任现职前曾或市厅级表彰或市厅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四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三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四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
第四十七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研究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实例材料:指能代表行业(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及本人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材料,提交后由专家进行评议,并给出评议意见。如从事规划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规划成果;从事工程设计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设计文件;从事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从事工程监理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监理报告。原则上要求提交原件,如提交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五)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明显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六)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七)生态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在进行经济和其他活动创造经济价值时,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八)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九)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照国家发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十)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十一)专利成果的认定以专利证书为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认定以登记证书为准。
第四十九条 同行专家评议由现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评议结果文件。同行专家评议须有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原则上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正高级工程师)参与,且评议结果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第五十条 破格申报专家推荐中,专家须持全省有效范围资格证书,且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人员。
第五十一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五十二条 权威期刊已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论文是否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等期刊,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五十三条 获得科技奖励、专利,完成项目、标准,以及智库研究成果等,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五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