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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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34 更新时间:2021年05月25日09:46:44 打印此页 关闭

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人防办发〔2020〕88号

各市(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兰州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质量,加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机构规范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                    

  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质量,进一步提高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评审质量,加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机构规范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机构征集、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机构,是指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公开征集的具有人民防空专业资信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评审机构具体任务:

  (一)承担全省自建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评审工作;

  (二)提供人防工程建设方面有偿咨询服务;

  (三)其他服务。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五条  评审机构入选省人防工程项目评审机构名录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综合资信甲级、专业资信(建筑)甲级、乙级资信证书;

  (三)拥有熟悉组织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初步设计评审的专职人员;

  (四)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代理业务的办公条件;

  (六)在自有办公场所组织评审时,应当具备必要的符合规定的评审场地;

  (七)有良好信誉,无各类违法违规记录;

  (八)应当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

  第六条  评审机构入选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机构库的程序:

  (一)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征集公告;

  (二)评审机构单位申请;

  (四)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公会审核;

  (五)入选机构公示。

  第七条  入选评审机构库提交的材料:

  (一)评审机构报名信息表;

  (二)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四)法人及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委托授权书(原件);

  (五)单位简介及组织评审工作的相关业绩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七)费用收取标准;

  第八条  评审机构信息变更应及时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登记。

  第九条  评审机构的数量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根据业绩和信誉度每年调整更新一次,并将调整结果进行公布。

  第十条  评审机构承揽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评估咨询服务的范围划定:

  (一)综合资信甲级、专业资信(建筑)甲级不受规模限制;指挥所项目评估咨询服务必须由综合资信甲级、专业资信(建筑)甲级承担。

  (二)工程咨询专业资信(建筑)乙级承揽地下空间开发总投资不大于5000万的人防工程项目

  涉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委托评估咨询时,建设单位应当与评审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评估咨询服务由入选的评审机构承揽,按照甘肃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机构名录公布的顺序依次轮流进行,保证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当与人防工程建设方签订合同,按照订立服务合同开展相应的咨询评估业务,合同中应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人防工程评估咨询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竞争。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必须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评估咨询成果文件(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编写的评估咨询成果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规范等。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出具评估咨询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对评估咨询质量负总责。主持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对评估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参与人员对其编写的篇章内容负责。

  第十八条 实行评估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评审机构在开展人防工程咨询业务时,应在评估咨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即按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出信用承诺。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咨询质量造成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理,形成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建立评审机构从业档案制度,将委托合同、咨询成果文件等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承担评估咨询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对评审机构承担人防工程项目评估咨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督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信息备案情况;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五)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取消入选目录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交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文书和资金的;

  (三)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未建立咨询成果完整文件资料档案的;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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