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应急基础〔2019〕3号
各市州安监局、工信委、建设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消防支队:
近年来,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事故频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各级领导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24号)精神,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预防和遏制此类火灾事故发生,维护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管控,提升本质安全。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对新建、扩建、改建使用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依法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楼板、梁、柱、屋架等建筑构件耐火等级及夹芯材料耐火性能达不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和高度大于100米的住宅建筑应严格使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外墙保温材料,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的建筑鼓励使用A级材料,严禁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材料。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各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同时,要鼓励、引导外墙保温材料生产企业提高生产工艺水平和材料性质指标,淘汰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并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取得相应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报告。
二、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整治成效。各地要紧密结合全省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组织应急管理(安全监管)、消防、市场监管(工商、质监)、住建、公安、工信等部门,对辖区建筑物外墙保温材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外墙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新建或施工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更换,并按照责任划分对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依法从严查处。老旧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管理、产权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外墙保温材料不符合技术要求、且无管理单位或产权不明晰的建筑,要将其列入城市建设改造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未彻底整改前,要采取专门防范措施。同时,要按照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组织发动基层网格员对村庄、社区使用外墙保温材料的小场所、小单位进行排查,对不符合相关法律和技术规范的,公安、市场监管(工商、质监)、安全监管、消防、住建、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依法督促彻底清除。
三、坚持齐抓共管,严格责任落实。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管,从设计质量、材料进场、施工安装全过程管控外墙保温材料的使用。消防部门要把好消防审验关,对发现不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擅自降低和变更使用材料的,一律严格执法。工信部门要督促外墙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提升外墙保温材料的本质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采取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手段,加强对辖区外墙保温材料生产单位的监管,对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既要从严查处生产单位违法行为,又要对销售、使用单位进行追责,还要全面清查不合格产品流向。审图机构要严格执行《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对违反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的,一律不予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各行业部门要持续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外墙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督促更换;对私搭乱建的,要严格督促拆除。应急管理、公安派出所、安监办、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区域内使用外墙保温材料的小场所、小单位的排查检查,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要及时提请所在地政府组织公安、市场监管(工商、质监)、应急管理、消防、住建、城市管理及所属行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拆除。
四、加强考评奖惩,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分析研判本地形势,有针对性地制定严格措施,逐级明确工作目标,压实工作责任,开展督导考评,推动工作落实。因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履责不严格、措施不周密、整改不彻底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从严追究问责。省应急管理厅将会同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请每半年报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值班电话0931-7608581)。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