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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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53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24日11:05:43 打印此页 关闭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我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通知

甘建设〔2013〕454号

各市(州)建设局、公安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局,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事故,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2012〕3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规定如下:

一、非幕墙式建筑,其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0米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50米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材料时,应在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同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建筑首层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其他楼层不应小于5mm。

3、建筑高度小于24米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宜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材料时,应每两层设置防火隔离带;当采用B2级材料时,应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同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建筑首层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其他楼层不应小于5mm。

4、医院、养老院、幼儿园、学生宿舍、宾馆、商场及人员密集的场所,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幕墙式建筑,其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材料时,应在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同时,保温材料两侧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

3、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三、采用围护结构与保温一体系统的建筑外墙,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产品标准、施工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其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四、建筑屋面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材料时,应采用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做防护层,屋面与外墙交界处、屋面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屋面防水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五、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密集场所及各类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其他建筑、场所或部位,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采用B1级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厚度不小于10mm。

六、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无机保温材料,并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墙面应全面积粘贴,且应与外墙保温同步施工。

七、为保证外墙保温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材料的烟气毒性须达到准安全ZA1级;

2、保温材料的吸水率(体积百分比)不大于4%;

3、有机类或有机类改性保温材料,其容重不大于60kg/m3。

八、严禁采用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标准规定或无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普通聚苯板、挤塑板不得用于民用建筑。

九、工业建筑设置外墙保温材料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地应高度重视建设工程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源头管理与宣传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尚未进行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施工的建设项目,应按本通知的要求修改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公安厅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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