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办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电子证照
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办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建质〔2020〕267号
各市州住建局、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压缩项目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落地建设,现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
(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建办市〔2020〕25号),从2021年1月1日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省厅统一开发建设施工许可审批及电子证照生成系统。各市(州)、县(区)住建部门要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在2020年9月上旬完成施工许可电子证照所需要的电子印章,并协调相关部门升级改造市(州)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相关功能,与全省施工许可审批及电子证照生成系统实现对接,以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及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实现电子证书数据归集,确保9月底前实现电子证照业务开展和信息互联互通。
二、推行施工许可与质量监督手续合并申办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等相关规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许可与质量监督手续合并申办,安全监督手续不再办理。对取得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书的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一)申报流程
1、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同步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再向质量监督部门单独提交质量监督手续申请。建设单位通过项目属地的市州、县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或政务服务网中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办施工许可(含质量监督)业务,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将质量监督手续申请材料同步推送给质量监督部门核查,实行“一张表单申请,一个窗口受理”。
2、审核、发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质量监督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推送至施工许可审批部门,施工许可审批部门结合质量监督办理意见,完成施工许可申请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书与施工许可证同步发放。
(二)申报材料
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严格按照《建筑法》第八条之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可通过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的或者审批部门可通过监管系统查询提取的,建设单位不再提供。
施工许可(含质量监督)申报表格采取统一的一张表单,取消质量监督申报表,施工许可与质量监督申报相同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申报材料可相互共享(详细清单见附件1)。同时对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部分材料实行容缺承诺方式,申请人可选择在事后规定期限内补充的方式提交并对期限予以承诺。
(三)施工许可申请范围
1、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也可以按照单位工程或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分期申请施工许可。各单位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并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严禁建设单位将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一个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2、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连同新建道路工程一并申请施工许可;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一并申请施工许可;房屋建筑室外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申请施工许可,也可以按单位工程分别申请施工许可。
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应对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规定的工程规模范围申请施工许可。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既有建筑功能和结构的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申请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也可依法分阶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施工许可应注明总承包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联合体协议确定的总承包、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三、工作要求
(一)市州、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服务意识、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落实施工许可电子证照及与质量监督手续合并申办有关要求。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进一步加快审批时限,对承诺事项应制定核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不得擅自增设其它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严禁“搭车”“捆绑”施工许可条件。
(二)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履行建设程序,规范发包行为,落实建设资金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项目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未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的,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在不具备施工条件、未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施工的,施工单位应予以拒绝。
(三)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施工许可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合并申办具体实施细则或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查阅。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0931-8929759
附件:1.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提交材料清单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建办市〔2020〕2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
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提交材料清单
申请人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事项时,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市州或县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或政务服务网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填写统一的“一张表单”,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一、申办施工许可提交材料
1、用地批准手续;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3、建设资金满足施工需要承诺书、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材料或承诺书;
4、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5、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含消防设计)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等);
6、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等)。该项资料可委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查验。
二、申办质量监督提交材料
1、工程总承包、监理合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2、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管理人员配备表(项目经理、项目质量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配备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表(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见证人员等),以及上述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4、施工组织设计。
以上一、二两项材料同步提交,施工许可审批部门与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可相互共享,其中可通过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的或者审批部门可通过监管系统查询提取的,建设单位不再提供。申办质量监督提交资料中的第3、4项材料申请人可选择在事后规定期限内补充的方式提交并对期限予以承诺,但最迟应在工程施工图设计内容正式施工前提供,且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