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31 17:35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工商局、质监局、食药局,东风场区工商局,省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各检验检测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放管服”改革,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服务市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防疫情保稳定促发展”28条措施的通知》(甘市监发﹝2020﹞4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
1.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从事其他领域第三方检测服务除外)、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二、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准入服务
1.减少现场技术评审考核范围。对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资质证书的机构,满足条件的(指:未增加检验检测能力,证书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不再实施现场技术评审,采取形式审查和自我承诺(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方式办理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延续。
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地址名称等项目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继续采取机构自我声明的方式办理。
3.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理效率,严格执行省局承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1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的时限规定,将颁发证书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内;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许可系统,实现申请、许可、发证全过程电子化。
三、压缩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
大力精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对能够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有关信息的材料,以及现场审核核实的资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于所有类型的申请,不再提交以下材料:
1.不再提交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2.不再提交程序文件;
3.不再提交法人地位文件,改为受理窗口在线核验后附到申请材料中;
4.不再提交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
5.不再收取机构人员缴纳社保材料;
6.不再收取授权签字人学历、职称材料;
同时,对于申请扩项、迁址、到期延续的机构,在取消以上6项材料的基础上:
7.不再提交质量手册。
减少后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四、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1.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申请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实行一张证书管理,资质认定证书应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
2. 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基本条件、技术能力、资质认定信息等相关内容统一接入全国对外公布的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纳入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要加大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新取证和延续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未实施现场技术评审的机构监管力度,加强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管等;要严查不依法诚信检验,伪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积极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逐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全面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和相关产品质量连带责任;对以弄虚作假方式取得相应许可的,应当撤销相应许可事项,予以公布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2.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承诺书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
2020年2月28日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压缩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具体明确为:
1.首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所需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质量手册(1套);
(3)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文件;
2.扩项、迁址、延续证书有效期申请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文件;
附件2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承诺书
本机构 ,于 年 月 日取得验检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于 年 月 日扩项,证书有效期为 年 月 日。现申请延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并就相关事项作如下承诺:
(一)本机构承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二)本次申请延续的检验检测能力与已取得的能力无实质变化;
(三)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四)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