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8〕2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6日
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从交通角度评判项目方案的合理性,规范兰州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结合兰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第四版)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北至铁路货运北环线,南至南绕城高速公路,东至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东部边界,西至京藏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其他区域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在选址或报建阶段进行。
第五条 建设项目在选址或报建阶段依规定需做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意见函。
第二章 启动条件
第六条 根据建设程度及道路承载力水平,将本办法适用范围划分为交通影响评价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范围包括:西固片区、安宁片区、两滩片区、七里河片区、两坪片区、晏家坪片区、城关片区、雁滩片区、东岗片区(区域详细范围见附件1)。本办法适用范围其他地区为一般区域。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不同项目的启动阈值标准(详见表1)组织交通影响评价及核准工作。
表1 项目启动阈值标准
建设项目性质 | 建设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
重点区域 | 一般区域 | |
住宅类 | ≥5 | ≥8 |
商业类、服务类、办公类 | ≥2 | ≥4 |
场馆与园林类、医疗类 | 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个 | 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200个 |
学校类 | 单独报建 | |
交通类 | 公路客货运站场、铁路客货运站场、公共交通枢纽、客货运码头、物流中心、100个泊位以上的社会停车场(库);临时停车场改建其他项目;公共汽、电车停车场、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桥梁 | |
混合类 | 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 |
工业类、其他类 | ≥10 |
第八条 单独报建的学校类、交通类、混合类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不设启动阈值,均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条 红古区、皋兰县、永登县、榆中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自行组织评价或委托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价。
第三章 管理部门职责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规划、国土、公安、建设等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审申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报告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联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深化、完善,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核准通过的项目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意见函。
第四章 从业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信或资质的机构进行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并与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从事交通影响评价编制或审查的单位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市政交通)专业乙级资信以上(含乙级)或城乡规划编制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交通影响评价从业单位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采用“编制单位+审查单位”工作模式,编制单位负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审查单位负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工作。同一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和审查单位不能相同。
第十六条 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及规划建设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保证评价报告数据及方法的客观性、科学性以及改善措施的可行性。
第十七条 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单位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随机选取。审查单位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复核、分析,提供客观、详实的审查报告;审查单位还需对修改后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关于审查意见的修改情况进行审核,并做书面说明。审查单位的评价报告作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含修编)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编制或审查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规行为通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资格认定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位规划的调整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
附件:1.重点区域范围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