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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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37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1日09:42:29 打印此页 关闭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明确职称与部分

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甘人职〔2017〕8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关于“加强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对接”的要求,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对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进一步明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人社部和相关部委文件规定,我们清理并整理出《职称与国家部分职业资格对应表》(以下简称《对应表》,见附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对应表》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表列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应表》中加“*”号的职业资格为国务院清理规范已取消专业,但清理规范前已取得的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其中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由原准入类职业资格现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三、今后如国家出台有关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新规定,本通知与新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四、各市州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附件:

职称与国家部分职业资格对应表
序号职业资格名称文件号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国人部发〔2004〕13号工程师
2房地产估价师建房〔1995〕147号经济师
3造价工程师人发〔1996〕77号工程师或经济师
4执业药师人发〔1999〕34号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5注册城市规划师人发〔1999〕39号工程师
6注册安全工程师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工程师
7社会工作者国人部发〔2006〕71号经济师
8咨询工程师(投资)人社部发〔2015〕64号工程师或经济师
9注册测绘师国人部发〔2007〕14号工程师
10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人发〔2002〕106号工程师
1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社部发〔2012〕56号工程师
12土地登记代理人*人社部发〔2015〕66号经济师
13房地产经纪人*人发〔2001〕128号经济师
14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人发〔1996〕116号经济师
15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师)人社部规〔2017〕7号经济师
16企业法律顾问*人发〔1997〕26号经济师
17价格鉴证师*人发〔1999〕66号经济师
18棉花质量检验师*人发〔2000〕70号工程师
19物业管理师*国人部发〔2005〕95号经济师
20国际商务师*人职发〔1994〕2号经济师
21招标师*人社部发〔2013〕19号经济师
22管理咨询师*国人部发〔2005〕71号经济师或会计师
23矿业权评估师*人社部发〔2015〕65号助理矿业权评估师聘助理经济师
矿业权评估师聘经济师
24质量*初级人发〔2000〕23号助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25广告*初级人社部发〔2014〕25号助理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26出版初级人发〔2001〕86号助理编辑
中级编辑
27注册计量师一级国人部发〔2006〕40号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
28机动车检测维修维修士国人部发〔2006〕51号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注:表中加*号的职业资格为国务院清理规范已取消专业,其中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由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0日

 

上一条:关于启动发放职称电子证书相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