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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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920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23日09:18:01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9〕30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甘肃矿区人社局,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的通知中关于“按照科学分类评价的要求修订职称评审标准”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处,以便修改完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3日  

 

 

甘肃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设工程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和中级3个层级,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五至七级,工程师对应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认定。其中,助理工程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技术员对应十三级。

第五条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下同)高级职称实行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其评价标准条件另行制定。鼓励基层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六条 本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取得的证书等级,参考其他业绩,确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七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建设工程专业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建设工程领域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 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运用;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或省产业发展需要和学科发展要求提出本学科研究、开发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拓性的研究、开发课题。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2个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技术工作,并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二)科研能力强。主持省级科研课题并取得明显效益;或主持编制过由国家部委颁布的行业标准或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或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

(三)学术水平高。发表过高水平论文或公开出版过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四)是全省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必须为连续考核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和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任现职以来,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在SCI、EI等国外索引收录1篇以上,或在国内核心刊物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国家部委认可的研究报告1篇以上。

第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各类企业和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它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 名)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 2 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 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4.其它。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 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 1 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

2.完成(第6、7名)国家市场监管部门、住建部下达并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第4、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2项。

3.完成(前2名)国家部委认定的工程工法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工法2项。

4.完成(第4、5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5.获国际专利(前3名)1项,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除国际专利外,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6.获得市厅级表彰2次。

7.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以上。

8.作为项目负责人或者专业负责人,主持并完成3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或作为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大型重点工程的科技管理工作。

9.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获国家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0.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建设工程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或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12万字以上。

11.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 次。

12.本人研究的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科技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3.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国家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4.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以上业绩条件1-7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其它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领先、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成果。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表彰;或主持完成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技术工作,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与建设工程相关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三)学术水平较高。主编过公开出版的列入省计划的建设工程专业教材;或公开出版或发表建设工程专业相关专著、论文。

(四)是本行业领域的业务、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工程师(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下同)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并任工程师满5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选用下列条件之一进行答辩:

(一)高质量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在省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交的总结,需由两名本专业在职正高级工程师诚信签署其是否具备高级工程师水平的推荐意见;其他申报人员所提交的总结,需由两名本专业在职正高级工程师或任职满5年并具有建设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的本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诚信签署其是否具备高级工程师水平的推荐意见)。

(二)本人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的标准、规范、规程;或本人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标准图集;或本人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

(三)本人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获得的本专业专利成果。

(四)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以上。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各类企业和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三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工具书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8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前 7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6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 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本专业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其它。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 3项:

1.完成(前6名)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2名)省级项目子课题,通过验收结题。

2.完成(前4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结题。

3.完成(前10名)由国家部委颁布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前8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

4.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认定的工程工法1项;或完成(前5名)省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工法2项。

5.获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1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且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6.获得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前2名)2次。

7.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

8.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者主要设计人,承担并完成2项大型工程,或1项大型工程和2项中型工程,或5项中型工程的勘察设计;或作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者安全质量负责人,主持并完成2项大型工程,或1项大型工程和2项中型工程,或4项中型工程的施工;或作为工程负责人,组织或主持2项以上大型工程,或1项以上大型工程和2项以上中型工程,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并以本人为主编制了主要技术管理资料;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中型以上重点工程的工程管理,并发挥重要作用。

9.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获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10.主编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公开出版本专业论著1部;或作为合作人,在1部著作中撰写字数达5万字以上或译著达10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发表本专业列入省计划的教材或技术手册中,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11.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2.获得年度考核3次以上优秀。

13.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4.对于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虽未获本款所列奖项名称及名次、荣誉称号级别、竞赛名次等,但其成果确实解决了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难题,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5.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1-7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其它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专业能力。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的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

第三十五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三)是本单位技术骨干,能较好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技术工作,能组织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业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专以上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二)中专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第三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 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或获 (县、区、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前6名)1次。

2.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或完成(前6名)省级项目子课题1项,通过验收结题;或完成(前6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

3.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4.参与完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工法1项。

5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获(前4名)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

6.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完成省级项目子课题1项,或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

2.获得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

3.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市州优质工程奖(如白塔奖、麦积奖等)1项。

4.作为主要设计人,参与并完成1项中型工程或2项小型工程的设计。作为项目经理、安全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的施工。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并以本人为主编制了主要技术管理文件。

5.完成能够体现本人主要工作业绩的技术工作报告1份,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 1篇可代替技术工作报告。

6.获得年度考核2次以上优秀。

7.参加精准扶贫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以上业绩条件1-4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其它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学术成果突出,是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四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四十四条  本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五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 名)1 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六条 本条件标准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基层经历”指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以上县以下基层工作经历即可。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内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七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全国性、省级项目的子项目、分项目,按市厅级项目对待;海外项目按市厅级项目对待。

第四十八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内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四十九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技能人才,继续按我省聘用制专业技术干部职称政策申报评审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符合条件可分别申报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获省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可申报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第五十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二)等级标准,勘察设计及科技管理行业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施工行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件标准从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甘肃省建设工程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标准(试行)》(甘人事[2003]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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