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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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47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23日09:38:38 打印此页 关闭

白银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段福才、关维莉、张治堂、姚子宾、李小鸿、宿艳、陈志雄

我机关对段福才、关维莉、张治堂、姚子宾、李小鸿、宿艳、陈志雄参加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乡镇卫生院远程心电检查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BGZJ-ZC19364)政府采购评标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在“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乡镇卫生院远程心电检查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BGZJ-ZC19364)的评审过程中出现如下错误:

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5.2评标程序……应在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⑤投标文件无投标公章和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代理人的盖章和签字等”。投标供应商“甘肃普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甘肃金美康商贸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上述要求签字盖章,你在符合性审查中未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继续对两家供应商进行评审打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相关规定,我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的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400元(大写:肆佰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及时联系白银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上缴罚款。

白银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联系电话:0943-8836760

白银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联系人:李健强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采购办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银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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