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内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地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及时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4号令)、《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发展和改革委依法指定我省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二、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甘肃日报》、《甘肃经济日报》、《甘肃法制报》、《甘肃经济信息网》为我省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三、凡符合《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至少到我委指定媒介中的一家发布招标公告。
四、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资格的有效期限为2年。有效期限届满,由我委重新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并向社会公布。
五、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我委投诉或者举报,一经查证核实,我委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在甘肃省招标投标综合性信息发布平台中予以公告。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委将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取消指定资格。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