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规定
甘人防办发【2012】150号
各重点城市人防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规范“结建”管理,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结建”政策,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1.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1.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2.3.项规定的比例具体划分:国家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5%修建;国家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4%修建;国家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兰州市的远郊三县一区按照3%修建,其他城市(县市区)按照2%修建。
4、新建除1.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甲类核6级防空地下室。
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甲类核6级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三)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二、严格落实人防规划,优化防护工程布局建设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人防工程是提高我省人防综合防护能力的有效手段。新建防空地下室不能随意确定工程的战时用途,要严格按照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规划布局,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结合办公楼、教学科研楼、车站、宾馆招待所和居民住宅楼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按人员掩蔽工程进行设计和建设,若区片内已建的人员掩蔽工程面积基本满足战时需求,则应修建物资储备等配套工程。
(二)结合工厂、粮站及商贸用房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除修建一定数量的人员掩蔽工程外,应侧重修建物资储备等配套工程。
(三)结合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和电力电站等部门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结合地面用途修建相应的医疗救护、人防专业队工程。
(四)按照人防专项规划,区域内配套人防专项工程已完成拟定建设指标的,不再在该地区核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易地建设。
(五)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小区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应当按不低于25%的比例修建医疗救护、专业队和配套工程等,不得修建单一类型的防空地下室。
(六)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不得设置非人防功能用房。设置非人防功能用房,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人防专用设备用房设置比例,经测算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10-25%,具体幅度为:人员掩蔽工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可按工程面积的25%占用,1000-2000平方米以内的可按工程面积的20%占用,大于2000平方米的可按工程面积的15%占用。物资库、车库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可按工程面积的20%占用,2000-4000平方米以内的可按工程面积的15%占用,大于4000平方米的可按工程面积的10%占用。设备用房是指按照规范要求必须设置的人防设备用房,如进、排风机房,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战时水箱,防化值班室,战时男、女干厕等。
(八)新建人防工程应尽量与社会干道、连接通道及已建人防工程实现物理分割、互联互通。
(九)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必须兼顾人防需求,工程主体结构按照高于(含)人防防护最低标准进行设防。
三、严把设计审查关,加强人防工程孔口防护人防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进行设计,严格按照审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进行施工。针对目前我省现有人防工程需平战转换数量较多,难以在临战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转换任务,而且费用无法落实,因此新建人防工程设计不考虑预留临战转换;若平时使用确需设计临战转换的,按“门式临战转换”设置。
(一)新建人防工程,一个防护单元中临战转换出入口不得多于两个。
(二)新建人防工程,“门式临战转换”出入口必须安装防护密闭门,在不影响战时使用的前提下可作为平时管理用门。
(三)所有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的人防门(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等)安装,必须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安装,一次到位,不得预留孔洞或只装框不装门。
(四)新建人防工程,应同步安装滤毒罐、国家人防办推广的新型过滤吸收器、超压排气活门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一次到位,不得预留。
(五)凡未按“门式临战转换” 设计的,设计审查不予通过;不按照审定后的图纸施工的,视为不合格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工程防护设备不能同步安装、一次到位的,人防部门不得组织专项验收。
四、强化平战结合,合理确定人防工程建设面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既是战时人员掩蔽、物资储备的场所,也是完善城市功能、服务经济社会的平台。考虑到平战结合使用和经济上合理的原则,新建各类人防工程的一个防护单元应控制在700㎡(含)以上,小于控制面积的,应当统一易地建设。
五、严格人防工程监理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一)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专项监理资质管理,人防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要审查监理资质,把好人防监理资质审查关。要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现场检查,监督具备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及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二)凡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和未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个人,不得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凡具备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若委派无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一经发现,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加强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
(一)各级人防办要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积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做好工程备案建档工作,及时建立纸质、电子档案。
(二)纸质档案应做到分类科学,编目准确,图文清晰,资料齐全,内容详实。档案要件应按以下顺序排列:档案封面、卷内目录、工程总说明、工程登记表、文字资料、图纸资料、工程照片、影像资料、备考表。文字资料部分按形成时间的先后排列,影像资料以光盘存储。
电子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1、数据真实齐全,信息录入及时准确;2、人防工程分布图标绘无遗漏;3、上传工程图纸和照片清晰;4、工程概况介绍和视频介绍齐全;5、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数据一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面积解释: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2、其他民用建筑按2%-5%修建。
其中兰州市区5%,兰州郊县及其他地级市3%,县镇2%。
3、单项人防工程小于700㎡时,应缴纳易地建设费。
易地建设费标准:兰州市1650元/㎡,其他地级市1250元/㎡,县镇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