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建设[2005]40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经省建设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接到通知后,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规定》的要求,做好新资质申请的准备工作。
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只授予在本省境内经工商注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铁道、电力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三、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按其隶属关系上报。各市(州)所属检测机构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各厅、局(总公司)所属、中央在甘、省属及无隶属关系的检测机构直接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四、检测机构须如实填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使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原表上报,不装订),并报送软盘。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可从http://www.gsjszj.gov.cn网站直接下载,也可向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领取,附件申请材料按本《规定》第九条(二)—(七)的内容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210×297)型纸,一式一份。
五、检测机构的资质申报、审查和审批时间:
受理时间为2006年3月1日—4月1日,实地查验时间为2006年4月6日—5月7日,评审和审批时间为2006年5月8日—6月8日。
六、原建筑业试验室、具有对外试验权的试验室、具有试验检测单位资格的试验室、桩基检测单位和室内环境检测单位的资质有效期,均延期到2006年12月31日,届时原资质失效停用。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对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承担检测监督管理和资质审批中的具体工作。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检测机构依据资质标准规定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内设建筑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其出具的试验报告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申请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同时取得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甲级资质、岩土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专项检测甲级资质及其它相关资质。
取得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接受委托,对工程结构现状以及质量问题产生原因等进行可靠性鉴定。
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前,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并应在30日内到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第九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升级及增加检测类别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三);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注册章程、验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条 资质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受理检测机构提出的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对资料审查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分批进行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工作,符合资质审批条件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工作,在公众媒体上公示审批结果,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将发文公告审批结果,在《甘肃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颁发相应类别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检测资质专用章。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之内。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送有关变更证明资料,办理变更手续;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在30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检测资质管理部门按现行资质标准复查合格后,换发新证;逾期未申请复查的单位,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检测机构或人员遗失资质证书或上岗证书,应当在法定有效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于15日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检测机构的资质注销手续:
(一) 资质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定资质的;
(二) 检测机构破产、歇业的;
(三)资质证书被依法撤回、吊销的。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和资格专用章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签署检测报告。
检测人员的上岗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复检制度,经查实有不良行为和未参加年度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不得继续从事检测工作,由发证机关收回检测上岗证书和资格专用章。上岗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应向发证机关提出证书延续申请,经资格管理部门复查合格后,换发新的岗位证书和资格专业章。
第三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证或超越资质标准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本省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科学、公正,检测数据和结论应当真实、准确,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和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质量检测业务,均由相关单位委托进行,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由使用单位委托,质量事故鉴定检测由责任单位委托,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由举证方委托,进入司法程序的鉴定检测由法院代为委托。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委托方对委托试件及事实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进行现场踏勘、收集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制定方案后方可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进行结构验算,分析检测数据,出具鉴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帐。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检测报告采用全省统一编制的取样单、记录单、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表格格式,使用先进的、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对检测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二)对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加盖“见证取样送检”专用章;
(三)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检测、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检测依据、检测方法、取样方式及部位、检测内容、评定结果及其它相关记录和技术资料;
(四)检测报告应有检测、审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专用章。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内容不全的,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依据。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跨地区承接检测业务时,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省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不得任意抬价和压价,无收费标准的项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检测机构的人员设备配置、技术资料归档、检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的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质量行为档案,并通过公众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检查措施:
(一) 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和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二) 要求检测机构或委托方提供相关的资料;
(三) 就有关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 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五) 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限期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达不到资质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资质标准的,上报资质管理部门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
(一)检测仪器未按计量规定定期检定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或接受挂靠从事检测业务的;
(三)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问题时,未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
(四)检测技术档案管理混乱,检测资料不具有可追溯性的。
检测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的;
(三)超越资质范围承担检测活动的;
(四)涂改、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五)不按规定收费,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检测机构的责任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上岗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本行业上岗证;检测机构在申请增加检测类别及升级之前一年内有上述所列行为的,检测资质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受理社会对检测机构的投诉。对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依据规定权限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超出权限的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于6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 各地不得设置规定限制和排斥外地检测机构到本地区从事质量检测。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检测机构和委托方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罚则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管理规定及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质量检测业务范围
见证取样检测
一、建筑工程检测
(一)甲级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材、钢筋(含焊件与机械连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电线、电缆、预应力钢绞线、钢芯铝绞线、锚夹具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氯离子、碱活性检验;
4、砌墙砖、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轻质隔墙板及外墙饰面砖等墙体材料检验;
5、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
6、防水材料、建筑涂料、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耐久性能、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检验;
7、简易土工试验(击实试验、含水率、比重、容重、液塑限、干密度);
8、防腐材料、气硬性材料检验;
9、钢材、水、水泥等材料的化学分析,钢材光谱分析。
10、建筑管材检测;
11、金属材料金相检验;
12、设备及管道的防腐层电火花检漏。
(二)乙级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件与机械连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砌墙砖、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轻质隔墙板检验;
5、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
6、防水材料常规项目检验;
7、简易土工试验(击实、含水率、干密度)。
二、市政工程检测
(一)甲级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砌墙砖、小型空心砌块及道路人行道砖检验;
5、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抗冻、抗渗检验;
6、结构混凝土:强度、混凝土碳化深度、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表观及内部缺陷;
7、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量、配合比设计、石灰有效钙镁含量、粉煤灰细度、粉煤灰烧失量;
8、土:颗粒级配、液塑限、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CBR;
9、道路结构层材料回弹模量、橡胶支座、伸缩缝、钢铰线、预应力锚具、夹具及张拉设备等项目检验;
10、沥青和改性沥青常规性能检验,粗集料粘附性试验、抗剥落剂性能评价;
11、沥青混合料空隙率、马歇尔稳定度、浸水稳定度、流值、矿料级配、含油量、标准密度、理论密度等项目检验;
12、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13、沥青混合料车辙试验、冻融、析漏、飞散试验、水损性能试验等项目检验;
14、水质、钢材、石灰化学分析。
(二)乙级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砌墙砖、小型空心砌块及道路人行道砖检验;
5、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
6、沥青常规性能检验;
7、沥青混合料空隙率、马歇尔稳定度、浸水稳定度、流值、级配、含油量、标准密度、理论密度检验等;
8、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9、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量、配合比设计、石灰有效钙镁含量、粉煤灰细度、粉煤灰烧失量;
10、土:颗粒级配、液塑限、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CBR;
11、水质分析。
专项检测
一、岩土工程检测
(一)甲级
1、岩体及覆盖层砂土卵砾石等原位大型试验:抗剪或断强度试验、变形试验、载荷试验、原位渗透变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十字板箭切试验、旁压试验、扁铲侧胀试验、现场直接剪切试验、波速测试、岩体原位应力测试、激振法测试;
2、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及抗冻性试验及评价,岩石薄片鉴定;
3、土石坝坝壳填筑料、反滤料、碎(砾)石料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及水理性试验;
4、各类土料(地基土料、防渗土料、特殊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土化学试验;
5、水质简分析;
6、水、土对混凝土及钢筋的腐蚀性分析和判定;
7、天然建筑材料粗、细骨料的常规全分析、碱活性检验分析评价、冻融损失率、化学分析;
8、锚杆(索)质量检测:拉拔、长度、孔内砂浆饱和度;
9、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地下水的监测;
10、垫层、灰土挤密桩检测。
(二)乙级
1、地基土及防渗土料的物理性、力学性、水理性试验;
2、岩石常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3、土、水对混凝土腐蚀性的分析;
4、天然建筑材料粗、细骨料的常规简分析。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
(一)甲级
1、建筑工程检测甲级资质业务;
2、地基与基础检测:桩的承载力检测(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单桩水平静载试验、高应变法),桩身完整性检测(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钻芯法、), 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地基与基础加固处理、土工试验(击实试验、含水率、压缩性、湿陷性等)、标贯、静力触探、动力触探等原位试验;
3、混凝土结构检测:混凝土强度检测、混凝土保护层检测、混凝土钢筋探测、混凝土构配件结构性能检测、混凝土裂缝与缺陷检测、混凝土预埋件、后置埋件、植筋、螺栓等力学性能检测、混凝土构件加固处理、混凝土裂缝修补、结构构件静、动载试验;
4、砌体结构检测:砌筑块材检测、砂浆强度检测、砌体结构裂缝、变形、构造等性能检验、砌体强度原位检测及砌体结构裂缝处理和加固。
(二)乙级
1、建筑工程检测乙级资质业务;
2、混凝土强度检测;
3、砌体强度检测;
4、混凝土钢筋探测;
5、混凝土保护层检测;
6、地基基础检测: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桩身完整性(低应变或声波透射法、钻芯法)。
三、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材强度检测;
2、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3、钢结构螺栓连接检测(强度、扭矩系数、抗滑移系数);4、钢结构垂直度检测;
5、钢构件原位试验;
6、钢结构振动测试;
7、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8、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9、钢结构可靠性鉴定;
10、钢结构构件加固。
四、建筑工程安装检测
1、钢材的机械性能检验:拉伸、弯曲、压扁、断口、常温冲击、硬度、光谱分析和厚度检验;
2、碳素钢五大元素分析、宏观金相、不锈钢晶间腐蚀、水处理水质检验、变压器油检验;
3、钢材的表面及内部缺陷的检测: X、r射线探伤、超声波探伤、表面磁粉探伤、表面渗透探伤、电火花检漏、定性光谱分析。
五、建筑节能检测
1、建筑外窗气密性检测;
2、建筑外墙传热系数检测;
3、通风与空调设备检测;
4、风管系统安装检测;
六、建筑幕墙及门窗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
2、水密性;
3、风压变形性能;
4、层间变位性能;
5、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七、建筑智能检测
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
2、综合布线系统检测;
3、安全防范系统检测;
4、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测;
5、电源及接地系统检测。
八、电梯施工安装检测
1、机房;
2、井道;
3、轿厢与对重;
4、曳引绳;
5、层站、层门与轿门;
6、底坑;
7、功能试验。
九、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一)甲级
1、土壤氡浓度检测;
2、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和有害污染物含量检测;
3、室内空气中氡、甲醛、苯、氨及TVOC浓度检测。
(二)乙级
1、土壤氡浓度检测;
2、室内空气中氡、甲醛、苯、氨及TVOC浓度检测。
十、公路(桥梁)工程检测
(一)甲级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及磨耗值、磨光值、冲击值、碱活性和石料的单轴抗压强度检验;
4、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
5、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耐久性能、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检验;
6、沥青常规性能检验;
7、沥青混合料空隙率、马歇尔稳定度、浸水稳定度、流值、级配、含油量、标准密度、理论密度检验等;
8、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9、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量、配合比设计、石灰有效钙镁含量、粉煤灰细度、粉煤灰烧失量;
10、土:颗粒级配、液塑限、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CBR;
11、预应力钢绞线、钢芯铝绞线、锚夹具检验;
12、土工合成材料:拉伸强度、延伸率、撕裂强度、顶破强度、厚度、单位面积质量;
13、道路工程:压实度、平整度、弯沉、路面厚度、车辙、摩擦系数、路面渗水、土基回弹模量;
14、结构混凝土:强度、混凝土碳化深度、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表观及内部缺陷;
15、地基基础: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桩的承载力、桩身完整性、地表沉降;
16、桥梁隧道结构及构件:应变(应力)、变形、位移、自振特性参数(加速度、速度、振幅、振动频率)承载力评价、隧道断面检测;
17、橡胶支座:抗压弹性模量、抗剪弹性模量、极限抗压强度、抗剪粘结性能、抗剪老化;
18、公路线形及几何尺寸:道路线形、桥梁线形、几何尺寸。(二)乙级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
5、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耐久性能、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检验;
6、沥青常规性能检验;
7、沥青混合料空隙率、马歇尔稳定度、浸水稳定度、流值、级配、含油量、标准密度、理论密度检验等;
8、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9、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量、配合比设计、石灰有效钙镁含量、粉煤灰细度、粉煤灰烧失量;
10、土:颗粒级配、液塑限、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CBR;
11、土工合成材料:拉伸强度、延伸率、撕裂强度、顶破强度、厚度、单位面积质量;
12、道路工程:压实度、平整度、弯沉、路面厚度、车辙、摩擦系数、路面渗水、土基回弹模量;
十一、水利工程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材、钢筋(含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检验、预应力钢绞线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碱活性检验、抗冻性检验;
4、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
5、混凝土(耐久性、抗渗性、极限拉伸强度、抗剪强度)试验;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检验;
6、水、土对混凝土及钢筋的腐蚀性分析和判定;
7、水质简分析;
十二、 电力工程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材、钢筋(含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检验、预应力钢绞线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碱活性检验、抗冻性检验;
4、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
5、混凝土(耐久性、抗渗性、极限拉伸强度、抗剪强度)试验;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检验;
6、水工建筑物振动测试;
7、水工钢闸门汽蚀、锈蚀、振动与动、静应力测试;
8、水下隐蔽物检查:水下电视检查、水下工程结构检测及鉴定;
9、金属结构检测及安全性评价,金属构件无损检测,金属材质理化性能检验及力学指标检测;
10、电厂入网机组发电机特性检测、励磁系统特性检测,调试系统特性检测,稳定性特性检测,节能特性检测。
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
1、建筑工程检测甲级资质业务;
2、岩土工程检测甲级资质业务;
3、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甲级资质业务;
4、地基基础结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可靠性鉴定及综合鉴定。
附件二: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
一、各类甲级检测资质和建筑结构可靠性检测资质基本标准
(一)独立法人机构;
(二)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三)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四)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5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专业技术高级职称、5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质量负责人、审核人具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
(五)检测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8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0人;
(六)具有与开展相应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试验场所及仪器设备;
(七)检测机构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等。
二、各类乙级检测资质和未分级专项检测资质基本标准
(一)独立法人机构;
(二)注册资本80万元以上;
(三)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四)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专业技术中级职称、3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质量负责人、审核人员具有专业技术初级职称、2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
(五)检测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人,边远县可不少于1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
(六)具有与开展相应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试验场所及仪器设备;
(七)检测机构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甲级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公路(桥梁)工程甲级检测、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除应满足基本标准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甲级检测还应具有1名注册岩土工程师和1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钢结构工程检测还应具有1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公路(桥梁)工程甲级检测还应具有1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可靠性鉴定检测还应具有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