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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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43 更新时间:2019年01月21日15:54:56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实施《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甘建工[2006]100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新资质申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规定》第二条中“独立法人”包括企业独立法人和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法人。

2、《规定》第二十条中“有隶属关系”,是指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能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不能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隶属关系,也不能与所检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

3、《规定》第九条中 “劳动合同”是指就业单位和个人签定的劳务合同协议,“社会保险凭证”是指养老统筹金和失业保险金。劳动合同应有劳动部门加盖的合同鉴证章,社会保险凭证应有两金的缴付凭证。

4、申报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可同时申请《规定》中的多个检测资质类别,但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所申报检测资质类别中注册资本最高的数额。

5、申报多个检测资质类别时,专职检测人数不得少于所申报检测资质类别中人数要求最多的类别,每人允许最多取得3个岗位类别的上岗证书。

6、按新资质标准申报资质和资质升级及增项的检测单位计量认证不作为审查的必要条件,但应在新资质通过后一年以内通过计量认证。

7、新资质申报时检测机构名称中应体现检测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应有“监督”字样。

8、根据甘肃省《采暖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2/T25-3033-2006及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原《规定》中建筑节能检测业务范围除“3、“4内容不变外,其余项目调整为建筑屋顶热工性能检测;外墙热工性能检测;建筑门窗气密性、保温性能及分级检测;建筑均质材料热工性能检测;建筑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检测;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

9、《规定》第九条(六)中的“技术人员”改为“检测人员”;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六”中“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改为“检测人员情况汇总表”;“八”中的检测项目填写内容应按其申报资质类别的标准业务范围顺序填写;资质申报附件材料原要求按《规定》第九条中(二)—()的内容顺序排列装订上报,现改为按(二)—(六)的内容顺序排列装订上报,并应设目录和页码,其中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改为本单位在册人员的名单装订上报,(七)的内容作为现场查验时的内容,不上报。

10、从200711起,新开工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均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和抽样检测。

11、为了加快检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现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脱钩,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12、检测机构资质具体评审工作程序详见附件。

各地在贯彻实施《规定》和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联系。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程序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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