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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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11 更新时间:2018年06月29日11:35:26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建建(2010232

各市、州建设局:

近年来,我省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发展较快,对提高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部分地区商品混凝土企业发展失控、企业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技术人员缺乏培训以及各级管理部门重视不够等问题,导致混凝土质量不稳定,混凝土质量职责不清,影响了建设工程整体质量。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行为,确保实体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超前谋划、合理布局。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研究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根据全省商品混凝土专项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结合全国治理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要求,决定收回各市州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的审批权限。

各市州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商品混凝土发展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应包括区域布局的数量和搅拌站生产能力控制目标,力争做到商品混凝土供应与市场需求相匹配,保障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健康发展。各市州专项规划编制后应报省厅审查备案后执行,专项规划未经审查备案不受理新设立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资质申报。各市州未列入专项规划的商品混凝土企业一律不予审批。

兰州市应按国家禁限要求,综合考虑预拌商品砂浆的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动态监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开展一次商品混凝土市场的综合检查活动,依法查处未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的搅拌站的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各级质量监督部门的作用,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技术人员、设备水平、市场信用和混凝土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适时出台商品混凝土绿色生产标准,不断规范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监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现场资料的收集整理,严禁使用无资质企业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纳入质量监督计划。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质量和市场诚信的管理,对存在严重质量和诚信问题的企业给予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处理。各市州应严格控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新建项目,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的管理,所设分站必须符合专项规划要求,事先进行预申报,经初审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对已设立分站的相关企业进行专项整治,不达标企业应限期整改。

三、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强化对原辅材料的质量监管,所有原辅材料应有进场验收记录,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预拌混凝土所使用的粉煤灰、矿粉等掺合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试验室内部应建立完备的试验资料管理制度,检、试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混凝土生产设备应建立保养、维修制度,保障设备完好运行,确保混凝土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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