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建建【2018】22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管理局: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服务能力,规范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通知如下,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招标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招标门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对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发包方式。建设单位在选择发包对象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对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相关人员不再进行网上锁定。建设单位应承担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好工程安全质量和监管的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到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相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手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配备相关人员,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实体工程质量安全。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自《规定》施行之日,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范标准规定》(第3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