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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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86 更新时间:2017年09月14日16:17:20 打印此页 关闭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保障地下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移交、收集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地下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接收、收集、保管与提供利用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市规划、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接收、集中保管、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确保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城市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工业等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已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第六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一个月内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相关标准、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并且应当取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的《地下管线工程专项验收意见书》。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的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时,应当立即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地下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补测建档,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补测的管线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专业图等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录入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政府相关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建设发展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六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和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对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必须严格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划分知悉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按照《甘肃省档案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毁、丢失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二)涂改、伪造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地下管线工程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其复制件的。

第二十一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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