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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各有关单位反映的2016年度工程结算中存在有关问题,经分析研究,整理出《2016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速转所属单位,按此意见办理结算。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时,以本通知为准。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附件:2016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