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时间】2000-05-01【发布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办法》(以下简称《协调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依照《协调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
第二章 协调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投(议)标协调包括以下项目:
(一)凡对外承包工程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
(二)对外承包工程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下但企业或有关部门要求协调的。
第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方式包括总承包、分包,联合或合作承包,以及工程项下提供成套设备等;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业主出资、政府出资、金融机构或国际基金组织资助或贷款、企业融(投)资或由中方提供出口信贷等。
第三章 协调方式
第五条 拟参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的企业,应在下列期限内向承包商会申请项目投(议)标登记备案:
(一)资审报标前协调的项目,在资审报标截止日前60天内;
(二)资格预审项目,在公布资审通过结果之日起5天内;
(三)资格后审项目,在投标截止日前30天内。
第六条 企业向承包商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应完整、准确填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申请登记表》。
第七条 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后,根据国别(地区)政策和市场情况、外经贸部及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意见、企业要求,承包商会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协调并书面通知有关企业。
第八条 企业接到立案协调通知后,应如实、详尽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 凡获准投(议)标许可并参与投标的企业,有义务将开标排名等情况在开标后3日内通知承包商会。承包商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是否继续进行协调。如业主废标重招或变更招标方式,企业继续参与该项目的投(议)标活动的,则应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条 企业登记备案后,如决定放弃项目投(议)标,应通知承包商会。
第十一条 企业与业主正式签约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会报告签约情况。
第四章 协调决定
第十二条 协调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同类项目的业绩,是指企业在国(境)外实施承包工程累计总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含500万美元),原则上即可视同具备参与500万美元以上报价金额项目的投(议)标资格。已有两个以上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合同额项目成功经验的企业视同具备参与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报价金额的项目有投(议)标资格。依此类推,每增加1000万美元为一个资格判断评定档次。
第十三条 承包商会拟定项目投(议)标协调方案时,优先考虑以下条件并进行综合评定:
(一)遵规守法、诚实信用;
(二)与项目专业对口或具有明显专业优势;
(三)介入项目前期工作早、深、实;
(四)在项目所在国或邻近国设有办事机构;
(五)资质较高;
(六)综合能力(管理、组织、融资)较强;
(七)同类项目业绩较好;
(八)施工队伍海外项目施工能力较强;
(九)严格履行承包商会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协调方案拟定后,承包商会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协调会议进行协调。企业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参加协调会议,承包商会还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代表参加协调会议。承包商会应在协调会议上宣布协调方案,并予以解释说明,在充分听取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形成协调决定。
第十五条 承包商会应在企业申请项目投(议)标登记备案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协调决定;需要立案协调的,最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作出协调决定。
第五章 协调决定的执行与检查
第十六条 有关企业如对协调决定有异议,可在协调决定送达后10天内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六章 协调纪律及违纪处罚
第十七条 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纪:
(1)不按规定向承包商会登记备案,擅自对外报价的;
(2)向承包商会申报了项目,但拒不参加协调而擅自对外报价的;
(3)参加协调而不执行协调决定,擅自对外报价的;
(4)向业主泄露协调内容及相关情况的;
(5)恶意诋毁其他企业,以达到中标目的的;
(6)在投(议)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以达到中标目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承包商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2000年4月6日经承包商会第三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表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申请登记表
(项目情况部分) 编号:
┌──────────┬────────┬──────────┬───┐│1.投标企业名(章) │ │2.项目所在国(地区) │ │├──────────┼────────┴──────────┴───┤│3.项目名称及地点 │中文: ││ │英文: │├──────────┼───────────────────────┤│4.业主名称 │中文: ││ │英文: │├──────────┼───────────────────────┤│5.项目内容(规模) │ │├──────────┼────────┬───────┬──────┤│6.项目预计合同额(单 │ │7.资金来源 │ ││位:万美元) │ │ │ │├──────────┼────────┴───────┴──────┤│8.承包方式 │ │├──────────┼────────┬───────┬──────┤│9.资审合格公布日 │ │10.投标截止日 │ │├──────────┼────────┼───────┼──────┤│11.合作对象名称 │ │12.合作方状况 │ │├──────────┼────────┴───────┴──────┤│13.施工机具能力 │ │├──────────┼───────────────────────┤│14.施工队伍能力 │ │├──────────┼───────────────────────┤│15.同类项目业绩 │ │├──────────┼───────────────────────┤│16.企业对该项目前期 │ ││工作情况的说明: │ │├──────────┼───────────────────────┤│17.企业驻项目所在国 │ ││(地区)办事联络机构情│ ││况: │ │├──────────┼───────────────────────┤│18.驻外使(领)馆经商 │ ││参处(室)意见: │ │└──────────┴───────────────────────┘
以上由企业填写,可扩表或加页。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印制
表二: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申请登记表
(企业情况部分) 编号:
┌──────────────────────────────────┐│19.企业近五年对外承包工程业绩和专业实力: │├──────────────────────────────────┤│20.企业财务状况: │├──────┬──────┬──────────┬──┬──────┤│21.联系人 │ │电话 │传真│ │├──────┼──────┴─┬────────┴──┴──────┤│22.领导签发 │ │ │├──────┼────────┤ ││23.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企业印章) │├──────┴────────┴──────────────────┤│24.备注: │└──────────────────────────────────┘
以上由企业填写,可扩表或加页。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印制
表三: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申请登记表
(受理情况部分) 编号:
┌─────────────────┬────────────────┐│25.商会收文日期: 年 月 日│26.材料状况: │├─────────────────┼────────────────┤│27.登记备案日: 年 月 日│28.登记备案号: │├─────────────────┴────────────────┤│29.商会协调意见: ││ │├─────────────────┬────────────────┤│30.经办人签字: │ ││ 年 月 日│ (商会印章) │├─────────────┬───┴────┬───────────┤│31.备注: │32.承办人签字 │ ││ ├────────┼───────────┤│ │ 结案归档日 │ 年 月 日 │└─────────────┴────────┴───────────┘
以上由企业填写,可扩表或加页。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印制
表一注:
1.投(议)标企业名(章),即指申请项目投(议)标登记的企业中文全称及盖章。
2.项目所在国别,即指拟投(议)标项目所在国家(地区)中文全称。
3.项目名称、地点,需用中英文准确完整写明。
4.业主名称,一般为招(议)标方,需用中英文准确完整写明。
5.项目内容(规模),如,XX万吨/年XX装置安装标;XX#高速公路XX公里及桥涵X座施工标;XX层X星级宾馆交钥匙工程;……。
6.项目预计合同额,即以货币形式表述工程项目规模。
7.资金来源,如:业主出资、政府出资,国际组织或金融机构资助或贷款、海外企业财团融(投)资或中方提供出口信贷等。
8.承包方式,指总承包、施工分包(土建、安装)、设备分包、包工包料、带资承包和工程项下提供成套设备等……。
9.资审合格公报日,指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合格公布的时间。
10.投标截止日,指投保须知中所规定的截止时间或议标项目的计划议标时间。
11.合作对象名称,如有则是指项目投(议)标合作对象。如联合(协议)投(议)标的国内单位或项目所在国当地公司中英文全称。
12.合作方状况,即指拟对该项目参与投(议)标的国内、国外合作对象的简况。
13.施工机具能力,是指竞标企业自有装备能力,特别是可用于本工程的(就地现有的或在建项目正用的、可续用退役项目的或就地可租赁的,以及邻国或从国内可调动的)大型机具装备能力及其状态。
14.施工队伍能力,是指该项目投(议)标承包期间可以保证投入的专业队伍,包括项目所在地附近在建项目的施工队伍;在项目所在国(地)邻近国在建项目的施工队伍;在中国境内在建项目或待命的施工队伍的能力。包括两方面内容,即项目管理能力和施工经验。
项目管理能力:往往是保证工程实施质量和经营效益的重要因素。可以用现场管理结构安排是否适宜,现场管理人员的素质(文化程度,本人经历和国外项目合作经验等),企业对现场管理机构的授权大小等。
施工经验:是指承担一般国外施工经验和特殊经验。一般国外施工经验,是指近五年来对类似本项目最高难度工程的施工经验,在各种地形、各种气候条件下的施工经验和关于检验与质量管理的经验;特殊施工经验是指拟投标人对招标(议标)项目中某项特殊工程的施工经验。所谓特殊工程是指在招标(议标)项目中经招标单位特意指定的某项质量要求严格、施工难度较大而又系项目关键部分的工程。
15.同类项目业绩,即指在项目所在国(地区)和其他国别市场(不包括国内业绩)与该投(议)标项目专业及规模相同或相近的承包业绩和经验。
16.企业对该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的说明,包括项目背景、组织方式、代理商的公关能力、企业接触项目前期工作介入深度及项目财务运作(融资)措施,以及项目优势因素分析与预测等内容。
17.企业驻项目所在国(地区)办事联络机构情况,包括在当地正式注册的办事处、代表处或非正式注册的联络处、项目经理部及其联系人,电话、传真和详细通讯地址。
18.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意见,包括书面的或口头的意见、直接的或间接的意见。
表二注:
19.企业近五年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方面的业绩和专业实力,包括合同额、营业额、履约情况、工程质量、经济效益等。
20.企业财务状况,包括企业上两个财会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状况,不包括联营企业或股东企业的情况。
表三注:
25.商会收文日期,是指商会正式收到企业申请材料日期。
26.材料状况,是指商会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初审记录,考核内容是否齐全,如有漏项或问题,应及时做出补送材料通知。
27.登记备案日,是商会正式收到齐全、符合规定要求并予登记备案的日期。
28.登记备案号,按项目国别代号、项目投(议)标号及企业申请早晚为序编号,以便查阅。
29.承包商会的书面协调意见,以及协调会议所形成的协调决定,均会通知有关企业并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申请登记表》的“商会协调意见”一栏中写明,用以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