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
【实施时间】1995-07-14【发布单位】建监字第407号
北京、上海市建委,江苏、黑龙江省建委,辽宁、河南、安徽省建设厅,各试点城市(区、县)建委(建管局):
现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点的实施意见》〔1995〕287号一并贯彻执行,尽快开展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实现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是指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等)在施工现场中各种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综合考评,要覆盖到每一个建设工程,覆盖到建设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所直接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可在现有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基础上,加以健全或充实。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内容,分为建筑业企业的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业主、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等五个方面。综合考评满分为100分。
第六条 施工组织管理考评,满分为2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合同签订及履约、总分包、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关键岗位培训及持证上岗、施工组织设计及实施情况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
(一)企业资质或项目经理资质与所承担的工程任务不符的;
(二)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不进行有效管理,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定期评价的;
(三)没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或其未经批准的;
(四)关键岗位未持证上岗的。
第七条 工程质量管理考评,满分为4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质量管理与保证体系、工程质量、质量保证资料情况等。
工程质量检查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
(一)当次检查的主要项目质量不合格的;
(二)当次检查的主要项目无质量保证资料的;
(三)出现结构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八条 施工安全管理考评,满分为2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等。
施工安全管理检查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
(一)当次检查不合格的;
(二)无专职安全员的;
(三)无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不能使用的;
(四)发生死亡或重伤2人以上(包括2人)事故的。
第九条 文明施工管理考评,满分为1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场容场貌、料具管理、环境保护、社会治巡情况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
(一)用电线路架设、用电设施安装不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没有保证的;
(二)临时设施、大宗材料堆放不符合施工总平面图要求,侵占场道及危及安全防护的;
(三)现场成品保护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尘埃及噪声严重超标,造成扰民的;
(五)现场人员扰乱社会治安,受到拘留处理的。
第十条 业主、监理单位现场管理考评,满分为1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有无专人或委托监理单位管理现场、有无隐蔽验收签认、有无现场检查认可记录及执行合同情况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现场没有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
(三)没有隐蔽验收签认制度的;
(四)无正当理由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
(五)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而进行施工的。
第三章 考评办法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综合考评,实行考评机构定期抽查和企业主管部门或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企业日常检查应按考评内容每周检查一次。考评机构的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一个施工现场有多个单体工程的,应分别按单体工程进行考评;多个单体工程过小,也可以按一个施工现场考评。
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大检查的结果,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或群众对在建工程、竣工工程的管理状况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投诉和评价,经核实后,可作为综合考评得分的增减因素。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施工现场为合格现场。当次考评达不到70分或有一项单项得分为零的施工现场为不合格现场。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结果,是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资质动态管理的依据之一。考评机构应按季度向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通报考评结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企业资质等级升级和进行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当把该企业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结果作为考核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部门在接到考评机构关于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理意见后,应在1个月之内办理降级的手续。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和被取消资格的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须在2年后经检查考评合格,方可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部门、本地区一级建筑业企业及甲级监理单位上年度的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结果,按照《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结果汇总表》(格式详见附表一)的要求报送建设部。
第十六条 一级建筑业企业、甲级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结果,由建设部按年度在行业内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当年无质量伤亡事故、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等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和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建任务外地的二、三、四级建筑业企业,乙、丙级监理单位及业主的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结果,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向社会公布。
对于当年无质量伤亡事故、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建筑业企业及监理单位等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对于综合考评达不到合格的施工现场,由主管考评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责任情况,向建筑业企业或业主或监理单位提出警告。
对于一个年度内同一个施工现场发生两次警告的,根据责任情况,给予建筑业企业或业主或监理单位通报批评的处罚;给予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通报批评的处罚。
对于一个年度内同一施工现场发生3次警告的,根据责任情况,给予建筑业企业或监理单位降低资质一级的处罚;给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取消资格的处罚;责令该施工现场停工整顿。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由于业主原因,考评得分为零分的,第一次出现零分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一年内出现2次得分为零分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出现3次零分的,责令该施工现场停工整顿。
第二十条 凡发生一起三级以上(含三级)或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责任情况,给予建筑业企业或监理单位降低资质一级的处罚;给予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取消资格的处罚;业主责任者由所在地单位给予当事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罚决定书(格式详见附表二)送交被处罚者。
第二十二条 综合考评监督及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伪造综合考评结果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试点城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商)的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