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分享到:
点击次数:2465 更新时间:2017年03月17日11:56:53 打印此页 关闭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时间】2000-06-30【发布单位】建设部/建设[2000]126

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200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现将《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六月三十日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适用于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压型拱板等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除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外,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取得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业务。

  第四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压型拱板最高为乙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等级分为1级和2级。分级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取得甲级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国内轻型房屋钢结构1级和2级工程的设计业务。

  取得乙级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国内轻型房屋钢结构2级工程的设计业务。

  第五条 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可分别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等级专项资质的设计业务,不须另行申报专项资质。

  具有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条件的轻型房屋钢结构企业,可按本办法申报专项资质。

  第六条 当轻型房屋钢结构为非建筑主体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单位要依据建筑主体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基本资料,进行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在设计前,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积极配合,完成工程设计任务。

  第七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专项资质由建设部统一管理。有关的具体工程可由建设部委托有关协会承担。

第二章 资质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⒈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⒉批准设立单位的文件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⒊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技术主管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⒋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

  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保体系认证(合格)证书;

  ⒍单位的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⒎单位的业绩和社会信誉证明材料(业主或用户意见书)。

  第九条 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送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进行初审、核实,再报送建设部。建设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后,公布审查通过的单位,并颁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

  第十条 新设立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可申请专项资质暂定经。暂定级为乙级,有效期2年。期满后,由申请单位报建设部复查,合格者由建设部换发正式专项资质证书;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或收回证书。新设立单位申请专项资质时,主要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法人资格、资产规模、人员要求和技术装备要求、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对业绩要求不作为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取得乙级专项资质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在两年中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接近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附件二,注3),并已建成且无设计质量事故,可申请甲级临时证书,有效期2年。期满后可提出转正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核发正式证书。

第三章 资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在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文件上,应注明专项资质证书的等级及编号,并加盖注册设计人员的执业专用章。

  第十四条 取得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从事证书中规定的设计业务。持证单位不得向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图章、图签;不得私拉无证单位的人员为其进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吊销专项资质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严禁不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

  第十五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如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在重新获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后三十日内,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专项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单独申请专项资质证书。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担业务,只能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属单位名义承担业务、提供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资料及收取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退休的工程技术人员,只能应聘在一个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从事设计业务。从外单位聘用离退休设计人员时,受聘人应由原单位出具符合外聘条件的证明,并与聘用单位签订不少于二年的聘用合同。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可作为设计单位申请专项资质的条件,但作为单位技术骨干的离退休人员数量,不得超过该设计单位技术骨干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离退休人员不宜担任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 条院校所属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因工作需要而聘请在职教师从事设计业务时,必须实行定期聘任制度,办理聘任手续,聘期不少于二年。定期聘用教师的人数不得超过该设计单位技术骨干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业务期间,不得再兼职从事与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无关的教学等其它活动。

  第十九条 对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专项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由建设部吊销其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应按照建设部令第60号《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令第65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外国独资企业,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时,将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

(暂行)

  甲级专项资质设计单位

  一、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

  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赔偿能力,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

  二、人员要求

  ⑴单位设有工程结构专业的总工程师;

  单位有工程系列职称结构专业、建筑学专业和焊接专业的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在职教师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技术骨干人员中,从事钢结构设计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学设计人员不少于1人,焊接专业设计人员不少于1人。且其中结构和建筑学专业的高级设计人员不少于3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技术骨干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在本单位或经合同聘用,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且从事建筑结构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的设计人员。

  ⑵总工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②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③曾主持不少于3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④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⑶高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②熟悉有关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标准,能独立承担结构工程设计;

  ③掌握轻型房屋钢结构铁设计软件,能独立进行操作;

  ④曾完成不少于2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三、业绩要求

  单位在申报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过不少于3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四、技术装备要求

  ⑴各结构类别,拥有两套以上经厅局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当机构主持鉴定过的钢结构设计与绘图软件,其中一套以上是国际普遍认可的。技术骨干人员中,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能掌握软件的使用;

  ⑵计算机数量不少于6台,其应用水平达到建设部规定的甲级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考核标准。

  五、管理要求

  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符合ISO9000系列标准且取得认证证书,或制定了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

  乙级专项资质设计单位

  一、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

  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应的赔偿能力,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人员要求

  ⑴单位设有工程结构专业的总工程师;

  单位有工程系列职称的建筑结构专业、建筑学专业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在职教师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技术骨干人员中,从事建筑钢结构设计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建筑结构专业的高级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⑵总工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②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业务3年以上;

  ③曾主持不少于32级或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④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⑶高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②熟悉有关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标准,能独立承担结构工程设计;

  ③掌握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软件,能独立进行操作;

  ④曾完成不少于12级或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三、业绩要求

  单位在申报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过不少于32级或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四、技术装备要求

  ⑴各结构类别,拥有一套以上经厅局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当机构主持鉴定过的钢结构设计与绘图软件。技术骨干人员中,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能掌握软件的使用。

  ⑵计算机数量不少于4台,其应用水平达到建设部规定的乙级建筑设计单位的考核标准。

  五、管理要求

 单位制定了系统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

附件二:

程等级  结构类别 单项工程特征

1级 网架、网壳等 最小边跨度≥60m

总建筑面积≥15000平米

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等 单跨跨度≥36m(刚架)

层数≥7(框架)

总建筑面积≥15000平米

2级    网架、网壳等 最小边跨度〈60m

总建筑面积〈15000平米

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等 单跨跨度〈36m(刚架)

层数〈7(框架)

总建筑面积〈15000平米┃

压型拱板 跨度≤36m

注:

1.单项工程特征中有两项指标时,只需符合其中一项。

⒉单层刚架指主要梁、柱节点为刚接的单层结构。单层排架指梁(或桁架)、柱节点为铰接的单层结构。多层框架指梁、柱节点为刚接或铰接的多层结构。排架的跨度不作为工程等级划分的指标。

 ⒊工程等级接近1级,是指网架、网壳最小边跨度≥54m,单层刚架单跨跨度≥30m,框架层数为6层。

 

 

上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下一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