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比对抽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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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11 更新时间:2017年03月16日23:09:52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比对抽检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08]42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比对抽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比对抽检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管时,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要求建设单位在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取样检测数量范围内抽取一定比例委托省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比对检测机构名录中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推荐,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守法经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的检测单位建立比对检测机构名录,并定期予以公布。对不能认真履行比对检测职责的比对检测机构,及时从公布的名录中予以删除。    

第五条 比对抽检的比例可根据工程类别及部位的重要性和现场施工质量及检测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取样数量的30%,并应避免重复检测。    

第六条 比对抽检中的检测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比对检测机构名录中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检测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收取。相

同试块、试件和材料比对抽检的检测机构应与比对抽检之外

的检测机构实行回避。    

第七条 比对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比对检测报告。比对检测报告必须加盖比对抽检专用章。    

第八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配合比对检测机构严格按照见证取样送检要求做好比对抽检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督促建设、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认真做好比对抽检工作。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自20091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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