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危险房屋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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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75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20日09:11:00 打印此页 关闭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危险房屋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建交通局,各鉴定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鉴定范围和重点

全省范围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内的各种所有制房屋,以及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规划区内的各种所有制房屋。重点对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开展鉴定。

二、选择符合要求的鉴定检测机构

持有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各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承担资质级别范围内的危险房屋鉴定任务;承担危险房屋鉴定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在危险房屋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采用的相关结构性能检测数据应委托由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检测甲级,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甲级资质和钢结构工程检测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现场实测提供,并出具检测报告。

请各级住建部门指导委托单位优先选取有鉴定业绩、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的鉴定单位和检测机构开展鉴定检测工作。

三、实事求是开展鉴定检测工作

各危险房屋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科学规范、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地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报告(含检测结果、结构分析、鉴定结论)。

鉴定报告由鉴定检测机构相应的鉴定检测人员、注册结构工程师等签字确认,经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批准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鉴定报告应按受理委托连续编号,并将相关资料归档,长期保存,保证检测数据、结构分析等资料的可追溯性。

在鉴定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形,应第一时间报告委托人、所在地住建部门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鉴定报告中提出相关处置建议。所在地住建部门和房屋产权人应按照当地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进行处理。

四、进一步落实各方责任

市(州)、县区(市)、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的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应当建立健全对房屋鉴定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鉴定单位立即整改。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紧压实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关责任单位应加强鉴定过程监管,不得明示、暗示检测机构、设计单位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伪造、篡改鉴定报告。

五、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

鉴定检测机构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鉴定活动、出具鉴定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违法违规鉴定检测活动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乡镇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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