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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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97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30日17:34:22 打印此页 关闭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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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修订《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部分条款的通知

甘建质〔2020〕253号


各市州住建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交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决定对《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甘建质〔2019〕168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建质〔2019〕225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修订内容

1.删去第七条,附件1中专项检测第九项“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及附件2、3中与“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相关的内容。

2.删去第八条。

3.将第九条修改为:“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升级及增加检测类别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3);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岗位证书、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满足检测工作要求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二、《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条款的修订内容

将“七、监督管理”第三项修改为:“对提交虚假资料报名参加培训、在培训考试中冒名顶替及存在其它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取消当次培训资格,已参加考核的,取消考核成绩,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提交虚假资料报名参加培训考核的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企业,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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