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工程安全质量检测检查服务费(兰州市红古区)”(项目编号:603001JH620111001)项目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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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30 更新时间:2022年05月07日10:24:54 打印此页 关闭

兰州市红古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财采购监管罚字〔2022〕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22年工程安全质量检测检查服务费(兰州市红古区)”(项目编号:603001JH620111001)项目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采购人):兰州市红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兰州市红古区中和路13号

当事人2(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中海华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8号创新大厦B区1311

当事人3(中标供应商):兰州工大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嘉陵江街以北,长江大道以南,昆仑山大道以东,华山路以西

二、监督检查事项

2022年4月7日,本机关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中海华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工程安全质量检测检查服务费(兰州市红古区)(项目编号:603001JH620111001)项目质疑情况的报告。报告称,有投标供应商质疑中标供应商兰州工大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支持残疾人就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兰州工大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质疑期限内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未向代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情况

2022年3月4日,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中海华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2022年3月14日,该项目开标,兰州工大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投标并中标。该项目采购金额为38万元。采购人与兰州工大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经核查,兰州工大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支持残疾人就业声明函存在误解,认为支持残疾人在单位就业且正常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即符合该条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支持残疾人就业声明函。经调查,兰州工大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本机关认定该声明函为虚假材料。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拟对兰州工大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1900元的罚款,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向该公司告知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兰州工大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上报了申辩书。

鉴于兰州工大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明知为虚假材料而提供,该声明函也未影响该项目的中标结果。该公司在发现自己不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后主动申请放弃中标资格,及时纠正错误,主动消除影响。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认定该项目成交无效,由采购人按规定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2、对兰州工大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1900元的罚款。

五、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兰州市红古区财政局办理缴纳罚款事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兰州市红古区财政局采购监管股。联系人:包振平;联系电话:0931-6221910。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或兰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兰州市红古区财政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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