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分享到:
点击次数:2909 更新时间:2021年07月31日09:17:26 打印此页 关闭

 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 强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 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提升工程品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使用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 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预拌砂浆、施工现场 自拌自用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 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州)、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 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对 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过程实施 日常监督管理,具体可由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相应的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以下 统称监督部门。

第二章 生产 、运输管理

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应 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 资质,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对生产、运输过程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

第五条 混凝土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实现绿色环保生产,  积极推广使用机制砂石。鼓励混凝土企业积极开展科技研发工 作,推动预拌混凝土质量的不断提升。

城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 预拌砂浆。

第六条 混凝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混凝土生产、运输全过 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设置专项试验室,制定 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原材料进场、生产过程、 试验检测、产品销售等各类管理记录和台账。

第七条 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承担本企业内部产品质量 控制的试验检测工作。试验室的试验能力应当与企业的生产和 研发能力相适应,配备满足企业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试验人员和试验检验仪器设备。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

混凝土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试验检验仪器进行定期自检、 保养和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计量检定。

第八条 混凝土企业应加强原材料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家、 行业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的原材料按不同规格、 批次及批量进行自检,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 构进行检测。原材料检测不合格或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 严禁用于混凝土生产。

第九条 混凝土企业应根据采购方工程设计和有关技术标 准的要求,由试验室试验人员进行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计算、  试配、调整及确定,配合比试验报告(含生产配合比)应经试 验室主任签字确认。试验室应建立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和现场调 整记录台账。

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力学性能和耐久性 能等指标,生产配合比应根据现场原材料性能指标的变化进行 调整,原材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 计。预拌混凝土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试验室提供的生产配合比 组织生产,并做好生产记录,未经试验室主任签字许可任何人 不得擅自变更配合比。混凝土配合比应按规定进行开盘鉴定。

第十条 混凝土企业应按采购方工程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混凝土进行出厂(站)检验 ,并按要求留置混凝土 试件 。坍落度 、拌合物性能等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不得出 厂,出厂检验检测结果应存档备查。

混凝土企业应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 混凝 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62/T25-3016-2016) 等相关规范要求 ,在供应预拌混凝土 时向采购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 ,并按批量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附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抗压强度报告 、抗渗 抗冻报告等)。 当需要提供其他资料时, 由供需双方约定。

第十一条 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对于运输时间超过配合比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应按废品处理。

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过程中严禁出现改变水胶比等影响混凝土 质量的行为 。

第十二条 混凝土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及废品处理机制 ,做好处理记录及处理台账 。严禁将不合格品或废品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

第 三 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和预拌混凝土从开始浇筑到工程竣工验收期间的使用管理负责 ,并按规定承 担相应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对进场 的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 同时按规范要求及施工需求进行 现场取样并进行规范标识,养护至相应龄期后送至具有相应资 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预拌混凝土的交货验收及取 样送检工作应由项目监理(建设)单位进行见证。混凝土企业 严禁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养护试件,严禁以混凝土企业厂(站) 内制作的试件代替施工现场制作的试件。

交货验收时坍落度、拌合物性能等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  不得继续用于工程。施工单位对于经过交货验收符合要求的预 拌混凝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组织完成浇筑,不能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浇筑的预拌混凝土应按废品处理,不得继续用于工 程。混凝土拌合物在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出现改变水胶比等影 响混凝土质量的行为。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 的相关要求,在施工现场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 室。养护室应设有恒温、恒湿设备,面积与工程规模相适应,  能够满足工程施工需求。养护室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及养护室内不得有标识不清或与本工程无关的试件。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预拌混凝土的 使用要求制定混凝土的浇筑、养护及拆模等方案,按照方案严 格控制混凝土施工质量,及时收集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资料,  一并纳入工程技术资料。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资料的保存期限, 应满足工程质量追溯的要求。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的交货检验和施工过 程进行监理,并根据规范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点部位混凝 土浇筑实施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发现有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及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  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同时向建设 单位及监督部门报告。

现场监理人员在交货检验监理过程中,对进行了见证取样 送检及坍落度、拌合物性能检测的混凝土,应在混凝土企业向 采购单位提供的同车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上进行签字,并将签字 确认过的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复印件留存。

监理单位可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 设计、生产过程、运输等环节实施延伸监理。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工作中(包括施工现场混 凝土试件见证取样检测和混凝土实体检测)发现预拌混凝土质 量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应及时反馈委托单位,并同时报告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 产品质量有异疑时,应抽查混凝土企业的原材料质量及相关配 合比、生产记录、设备计量检定、试验检测报告等资料,混凝 土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质量验 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 为依 据。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 混凝土企业,双方协商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当混凝土企业和施工单位对混凝土强度存在质疑和争议 时,应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工程质 量检测机构对混凝土实体结构强度进行检测。

第 四 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管按照"分级管理 、属 地负责”的原则。监督部门应对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的企业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 过程质量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混凝土产品质量进行抽查。

跨地区供应预拌混凝土的混凝土企业应接受所供应地监督 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预拌混凝土在生产 、运 输和施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监督部门投诉、举报。监督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 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混凝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

(一)未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检测的;

(二)试验室试验条件和试验能力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 不能满足企业生产需求的;

(三)质量保证体系、生产工艺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无 法保证混凝土产品质量的;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未正常 和有效运行,资料混乱、质量问题无法追溯的;

(五)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提供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

(六)混凝土试件弄虚作假或代替施工单位留置试块的, 伪造试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施工、监理及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实施相应处罚 。

第二十五条 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有效期5年 。 原《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甘建工〔2010〕 6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基本条件

一、人员

(一)试验室主任应具有 2年以上混凝土试验工作经历, 并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二)经培训合格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试验检测人员不少于4 人,其中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二、仪器设备

试验室应配备满足生产过程和出厂产品检验需要并符合现 行相关标准规定的仪器和检验设备,试验检验仪器设备应保证完好。

试验室应配备的基本仪器和检验设备见附表。

三、试验能力

试验室的试验能力应当与企业的资质、生产及研发能力相 适应。原材料及混凝土的试验检测项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

(一)砂、石等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砂的检验内容为 ∶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 石粉含量(机制砂);

石的检验内容为 ∶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压碎值指标、含水率。

(二)水泥等胶凝材料的物理性能试验

水泥的检验内容为 ∶胶砂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

粉煤灰的检验内容为 ∶细度 、需水量比 、烧失量 、强度活性指数 ;

矿粉的检验内容为 ∶ 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

硅粉的检验内容为 ∶需水量比、烧失量、强度活性指数。

(三)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主要包括 ∶坍落度 、含气量 、混凝土初 、终凝时间 、1h  坍 落度经时变化 ,拌合物表观密度 ,抗压强度及设计要求的其它 耐久性项目(如抗渗、抗冻等),保水性和粘聚性。

(四)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及耐久性试验

主要包括 ∶混凝土抗压及设计要求的其它耐久性项 目(如抗渗、抗冻等)。

(五)混凝土外加剂的有关试验

主要包括 ∶凝结时间或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减水率、 泌水率比 、含气量 、坍落度1h 经时变化量等项目。

四 、技术管理

(一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

(二 )与混凝土相关的现行试验标准 、规范等技术文件配

(三)建立人员档案制度 、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包括技术责任制度)、业务培训及考核制度。

(四)制订各项试验细则及操作规程。

(五)设立仪器设备档案;建立仪器使用、维修校准制度,仪器周期检定、保养制度,标养室定期测试、检查制度。

(六)建立试验记录、试验资料及档案管理制度。

(七)建立试验过程发生故障或出现外界干扰(如停电) 时的处理规定。

五 、试验环境

(一 )试验室应有满足产品质量检验及使用安全 、 防火要 求的检验室 、样品存放室 、标准养护室等必备房间 ,其布局应 合理并与流程相符合。

(二)试验室的设施、面积、清洁、采光、通风、温度、  湿度 、 能源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标准 养护室应设有恒温 、恒湿设备 ,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试验室 周围环境 、粉尘 、振动 、 电磁辐射等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与试验无关的物品不得存放在试验室内。

(三)电气管线布置要整齐且具有安全、防火措施。

(四)废试件处理应满足环保部门的要求。

image.png


上一条:审查:兰州市西固区金城公园二期玻璃水滑项目 下一条: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