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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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37 更新时间:2021年01月28日09:11:35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甘价服务[2004]第181号

 各人防重点城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委员会(建设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193号)实施以来,对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原实施办法对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以外所辖的县(区)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人防办、省建设厅共同研究,对实施办法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做以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兰州市所辖四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l650元收取:    

二、其他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所属区、兰州市所辖三县(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和红古区,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l250元收取;    

三、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以外的地级市所属区、临夏市和合作市,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ll50元收取:    

四、其他按规定应修建防空设施而因客观原因不能修建的县(市、区),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850元收取。    

五、本补充通知之外的其他事项,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省建设厅甘价服务[2002]193号文件执行。 本补充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各地各部门与本补充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一律废止。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甘肃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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