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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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54 更新时间:2021年01月28日09:58:35 打印此页 关闭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财综〔2016〕52号

各市(州)、直管县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                        

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全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确因地质、结构等原因无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依法向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统一建设规定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工程费用。

  第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管理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的修建比例和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服〔2002]193号)及《关于《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甘价服〔2004]181号)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各市(州)、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分别缴入省、市或省、县国库。填写“一般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4240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预算级次栏分别填写“省级”、“市(州)级”或“省级”、“县(市、区)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人民银行国库名称。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主要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的人防工程维护及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陕西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兰州战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2003]24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2]33号)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中提取10%用于人防指的挥、通信、警报建设,提取3%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管理。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建设相关要求和预算编报权限、程序编报年度预算时,需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需调整预算的,按照相关规定报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未在规定时间内实现支出的,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为确保全省重点人防工程建设,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 33号)文件精神,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中集中一部分资金统一调剂使用,主要用于全省人民防空重点项目建设。各市、县具体上缴比例为:兰州市(含兰州新区)上缴收取的30%,其他市州、县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上缴收取的10%。

  第九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季向省人防办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上缴、拨付和支出情况,及时做好账务核对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按有关规定,开展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严格依法查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隐瞒应当上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二)挤占、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三)任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的;

  (四)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擅自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五)对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未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和造价审计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综[201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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