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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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89 更新时间:2020年10月24日11:45:12 打印此页 关闭

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促进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从交通角度评判项目方案的合理性,规范兰州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兰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北至铁路货运北环线,南至南绕城高速公路,东至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东部边界,西至京藏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其他区域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执行。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通过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综合该地区交通需求,提出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行要求,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而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编制机构及阶段】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或报建阶段设计方案形成时,委托具备资质的相关机构同步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并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提交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评价区域划分】 根据建设程度及道路承载力水平,将本办法适用范围划分为交通影响评价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范围包括:西固片区、安宁片区、两滩片区、七里河片区、两坪片区、晏家坪片区、雁滩片区、彭家坪片区、九州片区、盐场片区、白道坪片区、城关片区、东岗片区(区域详细范围见附件1)。本办法适用范围其他地区为一般区域。

第七条【启动条件】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不同项目的启动阈值标准(详见表1)组织交通影响评价及核准工作。

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八条【特殊建设项目的评价条件】 单独报建的学校类、交通类、混合类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不设启动阈值,均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九条【县区评价条件】 红古区、皋兰县、永登县、榆中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一般区域启动阈值标准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条【评价依据】 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有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

第十一条【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性质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保证评价报告数据及方法的客观性、科学性以及改善措施的可行性。

第十二条【评审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评审申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专家及市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项目建设、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深化、完善,并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核准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影响意见函。

第十三条【交通影响评价成果运用】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评审通过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意见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函可作为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交通影响评价成果落实】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中的交通改善意见、措施,落实交通影响评价成果。

第十五条【编制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相应资质或资信的机构进行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从事交通影响评价编制或者审查的单位,应当具备市政公用工程(市政交通)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信或者城乡规划编制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交通影响评价从业单位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资质、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评审机构及专家的责任追究】 参与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相关部门及专家在评审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导致交通影响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按照资质、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重点区域范围图

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

附件2:

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第一条交通影响评价主要分析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程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交通改善对策,降低项目开发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的影响程度。不同阶段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定义如下:

(一)选址阶段:是从土地利用、交通影响角度论证建设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确定建设项目用地类型、用地范围、出入口数量、位置等技术指标,并提出建设项目开发强度、停车配建标准及出入口位置等建议。

(二)报建阶段:是从平面布局、出入口位置、停车配建、公共交通系统容量等方案内容进行评价,提出调整修改意见,验证和检查建设项目的开发强度是否适应周边交通设施的承受能力。

第二条交通影响评价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包括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确定交通影响评价范围与年限;

3.进行相关调查与资料收集;

4.分析评价范围内现状及各评价年限的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状况;

5.分析交通需求;

6.评价建设项目动、静态交通影响程度;

7.提出对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改善建议,并对改善措施进行评价;

8.提出评价结论与建议。

第四条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第四版)所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所列规模的拟建(新建、改建和扩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设项目,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

(一)建设项目开发规模符合表1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在报建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

注:单独报建的学校类、交通类、混合类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不设启动阈值,均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二)建设项目开发规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在选址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1.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3倍及以上;

2.交通类项目、单独报建的学校类项目、混合类项目;

3.交通、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认为需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评价范围应符合表2规定。

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单独报建的学校类、交通类、混合类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应为: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二条主干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河道、山体及铁路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

(三)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均应大于表2规定的最小值;对于城镇边缘地区,宜根据交通网络实际情况调整评价范围。

第六条建设项目报建或选址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符合表3规定。

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

注:①当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第5年超出了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时,宜用规划目标年限作为交通影响评价年限。②住宅类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初年为入住率达到70%的特征年;工业类(T09)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初年为实际年产能达到设计年产能60%的特征年。

(二)单独报建的学校类、交通类、混合类项目,其评价近期年限为正常使用初年,远期年限为正常使用5年或总体规划目标年限。

(三)当建设项目有分期开发情况时,除了针对项目整体的交通影响评价外,还应评价各分期投入正常使用初年的交通影响程度。

第七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日和评价高峰时段要求如下:

(一)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基本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应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当两者不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需求高峰时段应均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二)按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别叠加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对交通系统最不利日应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日;当难以判断时,应对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分别进行评价。

第八条当提出的交通改善措施可行且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指标均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为可接受:

(一)路段、交叉口的评价指标低于表4、表5、表6规定的现状影响指标;当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F或四级时,经过改善后的交通运行指标不降低。

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

注: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三级的无信号交叉口,应首先进行信号灯设计,并按照信号灯交叉口交通影响判定标准重新计算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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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所有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大于或者等于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当背景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总容量是负数时,改善后剩余载客容量不降低。

(三)建设项目新生成的停车需求能在项目内部平衡或解决方案可行,不会对评价范围内其他建筑的停车造成影响。

(四)交通系统改善后能满足公共交通、非机动车、步行和静态交通的运行要求。

(五)当无法通过可行的交通改善措施使得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指标均符合(一)、(二)、(三)、(四)条的规定时,应判定其交通影响为不可接受,对于交通影响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应对其提出调整建议,建设项目方案必须进行调整。

第九条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改善出入口布局与组织、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

1.根据出入口与外部交通衔接的状况,提出出入口数量、宽度、位置以及交通组织的改善建议;

2.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与停车设施布局。

(二)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改善。

1.各交通方式的交通组织优化;

2.道路网络改善和道路改造措施;

3.出入口或交叉口的渠化和信号控制改善;

4.公共交通系统改善,包括公共交通运营组织、线路优化、场站改善等;

5.行人和非机动车系统改善;

6.停车设施改善,包括机动车、自行车停车设施,货车装卸点,出租车、社会车辆停靠点等。

第十条结论和建议应提出合理的结论、可行的建议,供主管部门决策参考。

(一)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应包括评价结论、必要性措施和建议性措施。

(二)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是否显著,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是否可接受,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或报审方案进行调整。

(三)必要性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建议性措施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的措施与方法;对评价范围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必要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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