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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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12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6日11:53:47 打印此页 关闭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 

甘政办发〔2018〕19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突破年和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切实营造便利优惠的投资环境,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全力推进全覆盖、全流程的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从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营造审批少、流程优、体制顺、机制活、效率高、服务好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依规行政相统一。既要敢为人先、探索创新,又要依法行政,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深挖改革潜力,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坚持简政放权和加强监管相统一。既要简化审批流程,又要坚持政府靠前服务、优质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协同监管体系,更加注重以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倒逼企业严守承诺,落实作为投资主体承诺的责任和义务。

——坚持充分授权和加强指导相统一。既要加强横向集权,又要坚持纵向放权。部门和基层能做的事坚决放权,市场能够自主调控的事坚决取消。在大胆向市县授权的同时,要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确保基层接得住、用得好。

(三)改革目标。

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合理划分投资项目审批阶段,明确责任分工,通过“一网通办”、简环节、优流程、压时限,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到2018年底,适合我省实际的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得到健全优化,全流程审批时间再压缩一半。到2019年底,“审批少、流程优、机制活、效率高、服务好”的项目审批管理体系全面建立,市场主体获得感持续提高,投资和营商环境根本改善。

二、改革措施

(一)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1.对《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甘政发〔2017〕57号)内的企业投资项目,省、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项目核准机关仅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查。核准的前置审批事项为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不得随意增加前置事项,不准扩大核准范围。核准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再压缩一半,即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零审批”,由企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但国家明令禁止、严格控制、产能过剩类项目不得备案。备案项目全面推行承诺制,企业在取得用地和城乡规划许可,按要求作出相应承诺后自主依法依规开展设计、施工,竣工后接受相关验收,实行“先建后验”,加快探索推行“模拟审批”“容缺受理”“区域评估”和“企业投资项目代办制”等模式。如项目主体单位未兑现承诺,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并作为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和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政府产业扶持政策受理资金申请报告,根据财力和项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安排资金,做到精准定向补助。对项目不再审批和评审。

(二)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4.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政府控股、政府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的项目,以及各级政府对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承担主体责任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

5.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研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的,除国家明确要求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的项目外,不分使用资金限额,一律下放由市州、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并将原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使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公路项目仍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分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51号)规定执行。

6.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在提高规划约束性和指导性的基础上,对纳入省级以上行业发展规划或项目建设专项规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立项(建议书),对项目必要性不再评估;对国家有明确建设规范和投资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严格依照规定核定规模和投资,不再评估投资;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资金已落实的项目,不再审批可研报告,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含概算)或实施方案。

7.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通过推进国有资源竞争出让、盘活有效存量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促进政府投资稳定增长。政府投资精准定向投放,定向考核,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体系,绩效目标作为申请政府投资及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严格控制政府债务,政府投资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重点考虑资金筹措方案,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资金筹措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三)再造项目审批流程。

8.优化审批阶段,明确主体责任。将建设项目审批的基本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由规划部门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由规划部门牵头。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由建设部门牵头。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等部门的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由建设部门牵头。对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审批主体的,可合并成一个审批事项办理,不属于同一审批主体的,尽可能并联办理。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到应评尽评、能快则快。

9.调整审批时序,优化报建流程。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正式立项前,自行决定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同时需承担因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失败的风险。先期完成土地储备、采用划拨供地方式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基础建设和应急工程,可以将用地预审、用地协议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交通类、水利类线性项目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后,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承诺先期施工不影响被征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明确完成征地手续和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约定期限等事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有特殊工期要求的科技创新建设、社会民生、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采用上述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承诺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的基础上,减少审查工作环节,对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审批事项,允许信誉良好的建设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进一步优化供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和透明度,报装手续可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相关设施建设在工程建设阶段完成,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10.规范简化中介服务。除法律法规明确保留的相关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投资主体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提供中介服务材料。对确需提供中介服务的审批事项,由投资主体自主选择中介服务。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投资主体可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完成。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服务费用,严格限定完成时限。

(四)强化重点领域项目审批服务保障。

11.对十大绿色生态产业开通绿色通道。对项目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5亿元—10亿元、5亿元及以下的项目,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审批部门主动提供保姆式服务,实行全过程跟办、协办、督办。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探索推行案例式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同类项目只审批一个,后续项目全部放行,即后续项目可参照已审批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12.大力推行“区域评估”。将政策、资源和服务等向保税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特殊功能区集中,赋予更多的行政审批自主权,实行并联审批。对功能区内项目实施涉及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文物影响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共享评估评审结果,不再对单体项目进行各类评估。

13.强化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审批保障服务。各级审批部门对纳入国家、省级规划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试行容缺受理,优先办理土地、规划、环评等各类审批事项,以及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主动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改善项目监督管理。

14.落实投资项目监管责任。加快从重前置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实行“谁审批谁监管”,提高服从意识、法律意识和底线意识,中央让管的坚决管住,法律让管的坚决管住,对社会构成危害的坚决管住。

15.强化项目代码应用和管理。所有投资项目(除涉密项目外)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有关报建审批事项,实行“网上申报、平台赋码、一码通行、信息共享、并联办理”。发挥“一项一码”的作用,项目各阶段、各环节审批事项“见码即办”,充分利用项目代码归集和共享信息,及时掌握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进度,建立健全督办督查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和动态分析。

16.加强项目信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将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扩大信用评价结果在项目审批、招投标、资质资格准入等环节或领域的应用,对存在承诺不履行、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依规依法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投资审批改革组牵头负责,共同推进改革工作。各阶段牵头部门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各市州、兰州新区要参照省级模式,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机制,抓好本级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

(二)完善配套政策。

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总体要求,针对调整优化后的各类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事项,及时制定出台容缺受理、区域评估、多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代办服务等实施细则,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相关办法。

(三)做好宣传引导。

加强全方位、多角度推广宣传,提高社会各方对改革工作的认同度和参与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做好咨询服务,及时总结改革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投资主体的指导和协调,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四)持续深化完善。

开展对改革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估分析,以市场主体和群众感受为标准,不断深化完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把措施形成制度,以制度提高执行力。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

上一条: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等审批权限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