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测绘局关于调整部分测绘产品价格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测绘局关于调整部分测绘产品价格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6]46号
各市、州物价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产品价格,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测绘产品中的房地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价格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 1、地籍测绘及房产测绘(1:1000、1:500)价格,降低为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价格标准的80%执行。 2、房产测绘分户图分别降低为: (1)Ⅰ类:住宅用房1.00元/㎡; (2)Ⅱ类:商业楼用房1.40元/㎡; (3)Ⅲ类:多功能综合楼用房1.90元/㎡。 3、建筑用地拔地定桩:降低为每件(4点)1600元。 4、建筑物放线:降低为每件1600元。 以上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说明仍执行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 二、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依法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从事房地产测绘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测绘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展测绘服务业务时, 要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测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可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价格内与委托方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可自主决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和搭车收费,否则按违纪问题查处。 四、房地产测绘收费实行价费公示制度。房地产测绘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依法照章纳税,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测绘产品价格仍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文执行。各地、各部门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二○○六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