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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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13 更新时间:2018年06月05日13:01:33 打印此页 关闭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产权交易

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建议调整产权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的请示》(甘产交发〔2014〕57号)收悉。结合你公司近年来收费执行情况和产权交易市场电子化发展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项目推介服务费

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经你公司发布公告,进行项目推介服务的,按不同的公告媒体向委托方收取项目推介服务费:

1、通过网络公告方式推介的,按每次3000元收取;

2、通过报刊等其他纸质媒体公告方式推介的,按实际费用收取。

(二)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

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你公司接受财政、国资监管等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委托进行转让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其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

1、协议交易服务费。采用协议交易方式成交的项目,按成交资产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的办法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标准。

交易金额(万元)

收费标准(‰)

500以下

10

501-3000部分

8

3001—10000部分

5

10001—50000部分

3

50001以上

1

2、竞价交易服务费

(1)拍卖交易服务费。采用拍卖交易方式成交的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执行《拍卖法》的有关规定;

(2)网络竞价和招投标交易服务费。采用网络竞价、招投标交易以及国家允许的其他竞价方式成交的项目,在成交资产总额的5%内,由你公司与交易双方自主协商或按合同约定收费。

(三)非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

你公司接受其他企业、法人、自然人、非法人机构等委托提供非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公司与委托方自主协商或按合同约定收费。

(四)企业破产清算服务费

按企业评估资产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的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标准。

金额(万元)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

备注

500以下(不含500,下同)

委托方

3.5

最低收费额为

1000

500-1000部分

委托方

2.5


1000-5000部分

委托方

1.5


5000-10000部分

委托方

1


10000以上

委托方

0.5


二、你公司提供产权交易服务并收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按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服务对象的监督。

三、省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是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服务国有产权流转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机构。同时,也是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确定的全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指定机构、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指定机构和我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机构。其他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不得执行本批复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2年,期满前两个月按规定重新申报审批。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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