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建发〔2018〕427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结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积极稳妥做好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建立工作,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过渡期,过渡期从2018年9月7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过渡期内,原有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原认定的业务范围和类别开展审查业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等行政法规,结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工程建设规模、审查工作量及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需要,建立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名录,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五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审查人员应按名录公布的单位及专业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程序审查人员应为在职人员,技术审查人员年龄不得超过70岁。
第六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七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勘察、电气、暖通、给排水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八条 施工图经勘察设计企业内部审定合格并签字盖章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时,应与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双方明确审查范围、审查责任、审查时限、审查费用等主要内容,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的审查周期、压低合理的审查费用。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签订审查委托合同后,建设单位可委托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具体的报审工作。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资料报送应通过甘肃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应向审查机构一次性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三)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批复(仅限于需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
(四)工程勘察报告;
(五)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全套施工图纸及完整结构计算书等设计文本;
(六)其他应当提交材料。
以上第(一)~(三)项应通过系统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通过系统受理并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工作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程序性审查主要针对第九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程序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方可开展技术性审查,并通过系统出具施工图审查受理通知单。
程序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出具施工图审查不予受理通知单,并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接受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后,大型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中型及以下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以上审查时限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答复时间)。审查机构收到答复意见和修改图纸后的复审时间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提出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中,有修改和完善设计图纸要求的,设计单位应及时修改和完善。勘察设计企业提交答复意见和修改设计图纸的时限大型项目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中型项目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小型项目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勘察设计企业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修改后的设计图纸及计算书等或未对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审查机构终止审查,按审查不合格退件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做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裁定。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通过施工图审查系统打印发放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审查机构应在发放审查合格书的同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送审查信息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书原件一份送施工图备案机关存档。
(二)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同时,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通过系统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为法定文书,格式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设计企业、审查机构、备案部门各一份。
第十七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合法性和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给社会和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和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和统计报送工作。施工图审查过程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审查情况统计信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通报全省施工图审查情况,并按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全省审查信息。
第二十四条 我省审查机构均不具备审查资格和能力的部分专业工程,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委托省外有资格有能力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即交付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及时受理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投诉和处理,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构认定后,在有效期内因人员变动等因素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七条 审查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8月22日省建设厅颁布的《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备案管理办法》(甘建设[2012]4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