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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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044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02日11:30:03 打印此页 关闭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建建[2016]231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与管理的通知》(甘建建〔2016〕46号)有关规定,现就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必须配备以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为主体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施工复杂程度,配备满足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的施工、质量、安全、资料、机械等管理人员。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和专业承(分)包工程
      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或工程合同额5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工程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各1人。
      2、建筑面积1万~5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或工程合同额5000万~1亿元的市政工程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等各1人。其中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的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
      3、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或工程合同额1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应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质量负责人1人、安全生产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质量员2人、安全员2人、资料员1人、材料员1人。其中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的工程类高级职称。
     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工程或工程合同额在1.5亿元以上的市政工程,每增加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额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安全风险高、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安全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涉及学校和民生工程应增加质量员和安全员的人员配备。
    (三)以上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为最低配备要求,其他现场管理岗位的人员按招标文件和建设单位要求予以配备。
    二、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的使用
     我省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员由持安全生产考核C证的人员担任,新版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待正式启用后按有关规定执行。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安全生产考核C证由参加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职业标准安全员岗位考试的合格人员,按安全生产考核有关程序进行申办。
    三、对现场管理机构部分人员的锁定
为使各企业充分合理的配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减轻企业用人压力,保证实体工程质量和现场安全,促进企业发展,对按招标文件和建设单位要求配备的技术质量负责人、材料员原则上不予锁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专业承(分)包项目配备的资料员原则上不予锁定。
    四、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监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甘建建〔2016〕46号文件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监管,在进行各类检查时,应将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对不按要求配备人员和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责令其整改,并及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通报,并给企业和个人记不良行为记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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