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 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