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非国有资金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的通知
甘建建〔2015〕89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规划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实施简政放权,提高办事效率,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非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发包时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抬高门槛,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对选择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选择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承包单位应满足工程对资质的相应要求。
发包结果应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备案合同价款必须符合现行计价依据和规范。
二、建设单位办理勘察、设计直接发包备案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双方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
三、建设单位办理监理、施工备案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二)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
四、建设单位选择的施工承包人除满足资质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建造师资质满足工程要求;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五)项目部主要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满足施工要求;
(六)外省施工企业已办理在甘备案。
五、建设单位填写《甘肃省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详见附件)。招投标监管部门核查发包人和承包人条件满足要求后在《备案表》上签字盖章,同时将工程发包相关信息录入中标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合同备案。相关单位凭《备案表》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备案等。
六、承包人有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任务处罚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不得作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和项目负责人。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发包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发包人具体原因。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直接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质量、安全、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责任主体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行为监管,实行信用综合评价,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和建筑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严厉查处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及质量安全事故。
附件:《甘肃省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