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再单独核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测试验室资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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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372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25日20:09:07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不再单独核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测试验室资质的通知

甘建函〔2017〕437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对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管理的规定,为减轻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担,减少行政审批,强化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多措并举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的监管,优化服务,打造便利、公平的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省建设厅不再单独核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测试验室资质。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下一步预拌混凝土生产试验检测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即日起,省建设厅不再受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测试验室资质申报,已核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行作废,由企业自行销毁。省建设厅近期受理但尚未核发资质的,资料退回。

二、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时,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一并提交试验室的相关材料,由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三、预拌混凝土企业内设专项试验室是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条件之一,是混凝土生产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人员、场地与环境、试验能力及仪器设备等基本要求见附件。

企业应充分认识到预拌混凝土生产试验检测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设立试验室,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并对出具的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

四、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及试验室基本要求,加强对试验室条件的现场核查工作,确保企业试验室的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能够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原材料进场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的工作要求。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混凝土生产试验检测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措施,督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配备试验室,并按照规定进行日常试验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要适时采取组织试验能力验证、对进场原材料及混凝土强度进行监督抽测等措施,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运行情况、试验能力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得到有效控制,严防质量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对不按标准要求进行试验,伪造、编造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试验人员、仪器设备等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企业,要进行严肃查处。

六、省建设厅将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的监督指导和抽查力度,定期组织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试验室人员、场地、设备及内部管理等不能满足试验要求的,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企业及个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预拌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基本要求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9日

甘建函〔2017〕43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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