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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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建设[2002]192号

各市、州、地建委(建设局、建设处、计委计划处)规划局、园林局、房地局,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甘肃省建筑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30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确保建筑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甘肃省建设厅

2002年7月4日

 

 

甘肃省建筑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2002年7月4日省建设厅甘建设[2002]1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基坑工程(下称基坑工程)的管理,使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监理工作规范化,作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基坑边坡稳定和周围建(构)筑物及地下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从事基坑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及国家和省有关基坑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一、二、三级基坑等级分别是指甘肃省地方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62/25―3001―2000)规定的复杂工程、中等复杂工程和简单工程三个等级。

第四条 县及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坑工程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甘肃省有关基坑工程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2、管理、监督、指导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和招投标;

3、组织对基坑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抢险和补救工作。

第五条 承担基坑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基坑工程的相关任务。

第六条 除持有甲、乙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及甲、乙级工程设计资质资质和持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可按资质证书规定的内容承担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治理、施工外,甘肃省设立建筑基坑工程勘察设计专项甲、乙级资质,其资质核定标准参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等级核定。

第七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一般应和主体工程同时发包,但一级基坑工程施工也可以在整体的工程初步设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提前单独发包。

第二章基坑工程的建设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甲方)负责基坑工程建设的全面协调组织工作。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等,并签订合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坑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申请审批;组织招投标;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九条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应包含基坑工程初步设计的内容。基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可与总体施工图设计同时报审,也可在项目初步设计综合审查后总体施工图报批之前单独报审。但未经审查通过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得施工。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如有重大修改,或工程地质条件有特殊变化致使原审定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能实施时,建设单位应将修改设计和修改施工方案报经原批准机构重新批准。

第三章基坑工程的勘察和设计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根据甲方委托书和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进行勘察,并提出设计和施工要求及建议。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做好后期服务工作,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参加研究讨论和处理,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第十三条 基坑工程设计,一般情况下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工程地质情况、周围环境要求等因素考虑,对重要而复杂的工程,安全要求特别高的工程,可在初步设计后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第十四条 基坑工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难度较大、牵涉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设计工作必须由资质较高,能力较强的单位承担。一级基坑工程必须由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二、三级基坑工程必须由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采用自然放坡不需支护及降水的基坑以及灌注桩等采用人工成孔的,可不进行专门的设计,但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第十五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联系极其密切,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协作配合,才能搞好基坑建设。勘察和设计单位要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基坑工程设计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必须附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合格证书,也可以使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软件。

第十七条 基坑工程设计取费应单独计算,视工程复杂程度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确定。复杂的基坑工程设计所需的必要的科学试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章基坑工程施工

第十八条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依照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过招标投标确定。

第十九条 一级基坑施工,必须由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单位承担;二、三级基坑施工,必须由二级或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乙级资质单位承担;采用自然放坡不需支护和降水的基坑工程以及灌注桩等采用人工成孔的,可由与其主体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单位承担,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和勘察报告,编制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由甲方分送设计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审查。

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如有修改,仍需分送上述单位。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加盖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加强质量管理,高度重视安全,并要密切配合监测单位,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基坑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或设计图纸不符,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第五章基坑的监测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测,一级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勘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任务;二级以及以下基坑,应委托乙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工程勘察设计专项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任务。

第二十四条 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开工前编制严密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会审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坑开工前,建设单位和监测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临近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和记录,有关资料应妥善保存备查。

基坑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能引起争议的,建设单位应预先会同房屋、市政或其他主管部门,对已有工程和设施共同进行鉴定,必要时委托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第二十六条 监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认真工作,工程结束后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基坑工程监理工作可由主体监理单位承担,也可委托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甲级单位或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甲级专项资质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全面认真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认真检查、监督基坑建设方案的顺利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当施工现场可能发生危险情况时,应责令停工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一级基坑工程监理工作应吸收基坑设计单位参加,设计单位服务的费用计入基坑工程设计费之中。

第三十条 基坑工程是一项特殊的、复杂的、质量和安全要求极其严格的系统工程,其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监测是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的。不同的施工工艺、工序和时间,对荷载作用和结构体系都有直接影响,有时基坑的围护结构即建筑物基础工程的一部分。因此,有关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的总体协调下密切配合进行基坑建设。鼓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由同一个具备资质的单位完成。

第三十一条 由于基坑工程施工,造成临近建(构)筑物或市政设施等严重变形、损害或破坏的,由责任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了推进基坑工程技术的发展,有能力的单位应积极开展基坑工程的试验研究工作,有关部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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